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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否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否可以和工伤赔偿一起获得?

江苏-盐城 06-20 21:58  悬赏 0  发布者:000024……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一企业打工(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去的),在2009年6月份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一眼完全失明。后经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定为7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住宿费车费将近6万元。在社保部门只报销了3万不到。后多次找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给解决剩余的医药费及车旅费未果。并且在原单位工作只能领到最基本的工资(由于一眼已失明无法再进行以前的工作,用工单位并没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部门仲裁后说:医药费没有依据只能自己承担。还有就是当时才出院没几天,用工单位就打电话以关心的口吻说一人在家闷,到单位来帮忙做点小的事情,所以在仲裁的时候工伤保险待遇只算了3个多月,住院就住了70几天。我现在怀疑是不是在一开始的时候用工单位就算计好的有意这样做的。我想请问的是:剩余的医药费是不是要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本身工伤职工在身体上、心理上已经收到了巨大的伤害,难到还要在经济上在蒙受损失吗?如果是的话那用人单位就没有责任了吗?(它的工程质量有问题但是没有证据)。由于生活所迫,单位只发的一点最低工资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在万般无奈在下提起工伤赔偿的要求。还有就是除了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没有其它的什么赔偿?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本人就一定要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吗?
我在单位以工作了2000年就到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可以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在因工伤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行政诉讼中可以提出补偿的要求吗?是工伤本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还有就是在2000年的时候用工单位收了2000元的上岗保证金,劳动合同法上边说用工单位不允许收取劳动者的任何费用,用工单位这样是不是违法?可不可以讨要2000年至今2000元上岗保证金的银行同期的利息?

麻烦各位专家帮帮我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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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20 22:10
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要求解除的,可要求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
回复时间: 2011-06-21 08:41
你的请求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得到全部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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