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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租

广西-玉林 07-13 20:23  悬赏 0  发布者:信诺谷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地区一位老板在看中一农村半荒地后(该地有部分是水田),欲在此地开一水洗厂,因为此地离江很近,排污方便。在征求过该地村民讨论协商之后,便与该地村民代表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因该地村民文化水平较低,经济分析能力不强,故签了一份对该地村民极为不利的合同,该合同关于租金方面的内容规定:以出租始年为准,租入方每年按每亩850元的租金付给租出方,出租期限为40年。之后无论市场形势和货币情况如何,出租方均无权要求修改合同。请问一下律师,如此对农民不公的合同,该怎样对待以有利于该地村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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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4 16:13
如果没有经过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同意,你们可主张该协议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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