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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10-07 13:50  悬赏 5  发布者:Tony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扬州 回答:(3)
我现在所在的**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但是他有集团总部,招聘我们的时候是以**分公司的名义招聘的,但是已经用工20多人,要解聘我们。
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这个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是非法用人单位,有没有当向我们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义务?有的话,是以那些条款规定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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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10月07日 14时19分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你们的劳动关系应该与集团公司签定,你可以要求集团公司赔偿你们相关损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07 14:07
应当赔偿,由集团总部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8-10-07 17:27
分公司也需要注册。可以要求2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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