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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意外伤害赔偿及保险费归属问题

山东-潍坊 07-18 10:02  悬赏 20  发布者:82353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的孩子在幼儿园被其他孩子绊倒造成左肘骨折,经过两个月的治疗已痊愈,医药费学校支付,现在孩子保险已到帐,学校要求把保险费交回,校方认为医药费有他们出的,保险费应该冲抵医药费,还说咨询过校方律师,可我也咨询过啊,校方看护不当医疗费理应由校方承担,孩子保险是家长为孩子买的学校里统一入得意外伤害保险,归属被保险人,我现在很纠结,为什么都是律师回答各不相同呢,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想多咨询一下其他律师,看看保险到底归谁合理,有没有什么条文明确规定啊,请详细解答,多谢各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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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8 10:10
如果学校方面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未尽审慎管理义务,那么校方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其垫付的医药费可以要求伤者返还。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金,他人无权主张。
回复时间: 2011-07-18 10:11
孩子保险与校方的出的钱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可以不充抵
回复时间: 2011-07-18 10:37
你好,现在你什么都不用去考虑,学校不承担责任,你直接把学生的家长和学校诉诸法院,到时候直接让他们举证即可,举证不能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还管什么人身意外险不人身意外险的。
回复时间: 2011-07-18 10:57
一 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补充。
    二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三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废、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劳动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因此,人身保险不仅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都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投保人无论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均可同时按约取得保险金。
  四 你同时拥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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