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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

新疆-巴音郭楞 12-01 00:56  悬赏 0  发布者:changw……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5年1月原告给我管理大棚。我承诺一季支付原告夫妇共3万元,没有承诺给原告夫妇购买的火车票钱由被告支付。原告妻子在原告来50天左右才带着孙女来干活,我们并不知道她会带着一个2岁的儿童来管理大棚。期间原告在我们家吃住40天左右。
  在管理期间把大棚卷棉被的价值1000元的电机弄坏一个;弄断4个机头的棉被钢管,都有我找邻居帮忙修复好。
在原告最初管理期间,因为其妻子未到,眼看就要错过最佳栽种期,我雇人栽苗子花费1200元。
一季完成后,先支付原告1万元整,后来又支付18400元。在要着18400元时在我饭店里大吵大闹3次。客人都因为这些没有吃完饭就走了,对我的生意造成不小的损失,和名誉的损害。
现已支付原告28400元,原告告我未按要求少支付原告1600元,其中有600元火车票钱。 
现在和解的可能是没有。法院下达的传票已签收,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做?这种情况我属于什么责任?开庭时有几率胜诉?需要请律师帮忙?可以反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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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02 09:26
1600元 劳务费应当支付。车票因为没有约定可以不支付。是可以调解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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