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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

上海 08-18 14:11  悬赏 10  发布者:孤叶侠客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一家物流公司做事,现在我们公司让我们做六休一,每周工作要有48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伐啊?还有就是到放国定假日时,我们总要比国定假日所规定的放假天数要少一天,理由也是因为我们是做六休一的,请问这样合理伐啊?
问题补充: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我也与公司交涉过,他们给我的回答是,加班工资已经含在每月工资中了,你现在的工资要比你以前的工资高了。但这一点他们只是口头上的说法,我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看到有这一条的写入。那我想请问的是,对于公司所说的加班工资已经包含在每月工资中这样的说法是伐合理?还有既然是说到加班这个层面,那作为员工,是不是也有同意公司加班的要求啊,加班是不是是强制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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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18 14:19
肯定是不合理的,可申请仲裁,讨要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09-08-18 15:44
不合法,可投诉
回复时间: 2009-08-18 23:08
不合法。
可以要求依法支付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09-08-19 12:24
可以主张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09-08-20 14:27
不合法,可投诉或申请仲裁。

工作时间可以看合同中的规定,但是不论是什么,法定节假日都要休的,否则要求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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