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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真实性
08-03 14:14 悬赏 0 发布者:qwerty……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1)
发表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文章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发表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2003岳民一初字第265号事判决书)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2003长中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现在还有人在网上转载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所以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
现将公开湖南长沙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华的道歉文章:
现将公开湖南长沙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华的道歉文章:
问题补充:
颜孟秋的儿子、儿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点30分野蛮踢开房门冲到父母的床前对父母进行恶毒的辱骂和威逼, 专横跋扈强行赶走父母离开颜氏大楼(用自己的血汗钱建造的大楼).从此儿子儿媳及她娘家的一班人马强占居住在颜氏大楼长达六年之久.不得已颜孟秋只能忍痛将大楼转让给别人!【转让是用合法的、正当程序办理的!产权证的确认也是依法守法,依据事实证件,按程序、按规定,一步一步地完成和办完了大楼的确权发证手续!而且是有主管部门的批复,有主管税务局和工商局的证明,证明大楼没有例入颜氏研究所企业的固定资产,(不是文章中所说的大楼属国有企业资产)税务局证明了大楼系颜孟秋用个人专利费建造的】大楼二项产权证的确认已有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的认可! 文章中提到的颜达明夫妇“不知情”。其实颜达明夫妇是知情的,而且行政部门早已书面通知他们举证。但他们举证不能。而且他们利用亲戚在湖南省信访办任职主任的关系,私盖湖南省信访办公章,散发信件至各部门,(其中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阻挠发证!文章中提到的"长沙市中院2001年1月22日的判决书"是作者凭空捏造编造的! 是子虚乌有的事!(没有这份判决书!)大楼是颜孟秋的个人财产,不是文章中所说的八个合伙人共同所有",是作者欺骗读者、胡编瞎说、无中生有的奇想!【好笑的是全国有名的某政法大学知名教授居然抄袭已有法院判决认定已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文章改改标题作为自己的杰作编辑成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第95案例】难怪律师发表文章无需证据、无需真话而言,只凭想象力就可发表大量的文章而捞取稿费!这是我们国家的悲哀!颜孟秋一生光明磊落,一身正气,敬业乐群、热心慈善事业、关爱子女、事业有成,在全国享有盛誉。1984年-1989年颜孟秋向家乡小学、长沙县沙坪乡小学、沙坪乡养老院等捐款数万元。1991年7月湖南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颜孟秋向灾区人民捐款10万元,1992年1月16日颜孟秋向岳阳–工厂捐献专利费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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