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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房屋中介要求赔偿抵债商的发票税费是否合理?  委托费可否正常要回?

辽宁-大连 12-25 14:17  悬赏 20  发布者:lg6188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5年12月9日与某房屋中介签署以下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委托期限: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16日,并支付委托费1万元。(抵债房)
房屋中介称本抵债房只是多了一个抵债手续,我的买房手续跟在售楼处一样。
协议执行期间合同总房款发生过一次变化,我要求中介人员确认整个购房环节,不要再出现类似意外。
2015年12月18日,中介人员通知我22号签购房合同,说首付款需直径交给抵债商给我开首付款发票。我认为购房的正规手续是首付款需交给开发商,且承诺过购房程序正规。中介对此事无法解决。
我要求中介和抵债商签一份保证我房产证可以正常领取的协议,已保证我的权益。中介也拒绝。

我因此未签房屋购买合同,当我要求按合同约定,可以退回委托费1万元。
然而,房屋中介声称,抵债商以将对象房屋抵出,要求赔偿发票税费。

请问 委托费可否正常要回? 我应该赔偿抵债商的发票税费吗?

下附委托协议基本条款。
双方协议如下:
1、甲方确认并同意以人民币()元购买房屋,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乙方只负责甲方与卖方达成购买协议。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向乙方支付委托费1万元整。待甲方就委托项下房屋签署相关买卖协议时,视为委托事项完毕。如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未就上述房屋达成买卖合意,未能签署相关买卖协议,则视为委托事项未成功,本协议解除,乙方无条件退还此款项,双方免责。
3、甲方需于2015年12月9日前,将购买该房屋及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款项备齐。于签署相关买卖协议之日,自行交付卖方。
4、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被其所需款项,视为甲方违约,委托费不退,本协议终止。
5、委托期限: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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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25 19:15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关键是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
回复时间: 2015-12-26 11:24
要看你手中的证据是否能证明你的观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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