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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要违约金与已付款息并付否

浙江-杭州 08-29 19:41  悬赏 20  发布者:zjhz_s……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房东6月1日签了杭州市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上有一条规定90日不过户可我要赔5万元违约金并已付款利息(利息只写了0.1%.未写日息还是月息.只说要从已付款之日到买家提出退房之日),买家在7月8日发短信说我在7月10前不去过户他也不要房子但要我承担违约责任,我在网上合同到期之日(8月1日)发信给他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但他不答应.现在合同到期了他要我在违约金上再付利息4万元,请问要法院会怎么判.
问题补充:
合同约定:如因卖方过失造成买方在90天内不能过户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可退房.卖方须在买方提出退房之日起7天内将已付款及利息(利息按0.1%计算,自买方付款之日至提出退房之日)还给买方,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此处利息约定不明,我应赔多少.买家说根据上下文意思要按日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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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9 23:21
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才能确定。一般的,利息及违约金不能重复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 2009-08-29 19:51
没看明白你写的日期是怎么回事,既然是90天,至少要到8月底吧,怎么一会是7月8日,一会又是8月1日?最好给律师看一下你的合同,看清楚各个时间段,以及违约条件,判断你是否违约,以及要赔偿多少。
利息一般是指年利率。
回复时间: 2009-08-30 16:23
首先,应看是否是你的原因导致房屋在90天内不能过户,如不是你的原因,对方当然无权解除合同,你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如是你的责任导致无法在90天内过户,那么违约和赔偿是不能重复计算的,即利息和违约金不能重计收。利息约定不明应结合整个合同的上下文来理解。
最后,你应仔细计算违约的时间是否已经达到90天,应注意起算点。如不清楚,建议带上材料直接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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