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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如下控告是否构成诈骗,如何收费

云南-昆明 08-14 20:49  悬赏 0  发布者:yu志华 给我留言  回答:(1)
控告书
被控告人;张军,男,49岁,系湖南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临沧项目部经理。
被控告人;阚*,男,56岁,系临沧项目部副经理。
被控告人;杨应勋,男,40岁,系临沧项目部副经理。
控告人;余志华,女,37岁,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滨湖街250号,电话18689989303
控告人;李树霞,女,40岁,住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滨河北路69号,系以上控告人的合伙人。
控告案由;合同诈骗
事实与理由;2010年初,控告人经人介绍认识了被控告人阚*,被控告人称其有铁矿山开采工程要对外承包并邀请控告人承包。说每个施工开采点需缴纳五十万的合同保证金,如果控告人愿意承包的话,可以适当照顾交50万元给两个开采施工点。并承诺该矿的储量300万吨,并约定3年的工期,2010年四月九日控告人由被控告人杨应勋带到永德县底卡芭蕉林铁矿考察,被控告人告诉控告人说;这里2.8平方公里到处是矿石你可以随意采挖,控告人听了这么优惠的条件感觉还可以。2010年4月11日在被控告人阚*的再三催促下,控告人与其签订了两份两个开采施工点的开采施工合同。即日给被控告人交了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控告人迟迟不能进场施工,2010年5月15日被控告人张军通知控告人说;我是法人,合同应对我重新签订,于是控告人又与被控告人张军重新变更签订了两份合同,当控告人问其保证金收条是否变更时,被控告人张军说;不用了只要有项目部的章就行了。当控告人问其什么时候能开工?被控告人张军就说;我们这里有挖机,只要你给挖机师傅签份租赁合同明天就可以开始。当控告人提出在别处租挖机时被控告人不同意,无奈控告人只好与挖机师傅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给挖机师傅2万元预付金并上山开始施工。按被控告人指定的施工点连挖几处都不见矿,当挖到第三个施工点时被当地村民拦下并拔掉挖机钥匙,于是施工被迫停下。时隔月余被控告人张军找到控告人说;村民的土地没有征用无法施工,公司现在没钱你先借四万元给公司把村民的地征后就可以施工了。控告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实在不能再拖下去了,于是又于2010年6月6日借给被控告人张军四万元,时隔23日后被控告人张军.阚*再次找到控告人说:现在还是无法施工理由是原施工队与公司产生一些矛盾,是他们阻止整个矿山的施工,让控告人再交20万保证金把原有的施工队清理出去,把整个矿上交给控告人一人开采。控告人不愿接受但念起已经投入那么多了每月还要承担那么多的贷款利息,于是又让控告人李树霞从银行贷款20万元交打给了控告人阚*。(汇款打出后被控告人迟迟不给控告人打收据,直拖到2011年3月19日在控告人以死相逼的情况下被控告人才给控告人打了张20万的借款收据)时隔一个多月还是不能施工,当控告人找到原施工队问明缘由时,原施工队没得到一分钱。无奈的情况下,控告人只好暂时下山回家等消息。一等有十几个月,在绝望的情况下控告人就到项目部找被控告人,要求退还保证金,这时三被控告人全部无法联系,四处躲藏、逃避,控告人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11年五月16日到永德县公安局报案。
后经多方走访调查得知如下事实;
1、 永德县永康镇底卡芭蕉林铁矿山的采矿证有效期到2011年3月,年生产规模是2万吨,证明矿山在有效期内的存量不足2万吨。被控告人以300万吨储量和三年的合同工期来诱惑控告人存在欺诈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2、 永德县永康镇底卡芭蕉林铁矿山生产规模2万吨∕每年,被控告人用一个施工地点,用同样的时段,用同样的方式骗取11个施工队与其签订开采施工合同。从中骗取每个施工队20万至50万不等的保证金,总额将近400万元。证明该合同根本就无法履行也不能履行。纯属恶意诈骗。
3、 被控告人一个施工点收取十多家施工队的合同保证金。无法安排施工队施工,拒不退还保证金。等于一个姑娘同时许配11个男人,只收彩礼不嫁女。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其主观目的是骗人钱财。
4、 被控告人湖南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业不具备采矿的主体资格。云南分公司是非法人单位,给不具备对外签订开采合同的主体资格,湖南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临沧项目部不是采矿权人,也不具备对外发包采矿工程的主体。纯属诈骗和非法经营。
5、 被控告人在没有办理采矿的相关手续,在(土地,环保等等)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对外发包采矿工程,明知到合同不能履行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家施工队的保证金拒不退还。已构成诈人钱财的主观故意。
6、 三被控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名为让控告人采矿实际让控告人探矿,承诺到处是矿石,实际到处找不到矿石。三被告采用不同的方式先后骗取控告人巨额现金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三被控告人在没有取采矿权,在超越经营范围和权限的情况下,对外发包矿山开采施工合同为名,骗取十多家的合同保证金拒不退还。明知道合同无法履行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把骗来的保证金挥霍一空后逃避躲藏,为自己买房、买车、包二奶,被控告人张军还拿骗来的钱到别处投资。已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有领导插手干预永德县公安局办案,造成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推诿扯皮,不按规程序和规定期限办案。由于领导的干预迫使办案人员私下做控告人律师的工作。迫使当地律师不敢接控告人的委托。


     永德无日月神州有晴天


                        控告人;余志华,李树霞
                          
   证据附后;                        2011年6月30日
证据

1:采矿证.(证明;被控告人隐瞒采矿证年限和储量的事实,以300万吨的矿石储量和三年的期限存在虚构事实。)
2;被控告人企业信息。(证明;被控告人不具备采矿资质,更不具备对外发包采矿工程的主体资格)
3;合同书、(证明;被控告人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控告人与其签订开采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至今无法履行。)
4;控告人身份证、
5;保证金收条、
6;证人证言、(证明;被控告人采用同样的手段不间断的骗取别人)
7;四位被骗的施工多合同书。(证明;被控告人在同一时段,同一施工地点,采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四位控告人的保证金,导致控告人无一人能够履行合同,也证明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8;矿方与被控告人解除终止合同的通知书。(证明;被控告人已经与矿方终止合同,根本无法在与控告人履行合同)
9;被控告人拿骗控告人的钱到别处投资的合同书。(证明;被控告人拿着骗控告人的钱到外地投资,再次证明控告人就没打算给控告人履行合同,起初的目的就是诈骗)



                               2011年6月30日
问题补充:
信  访  材  料
云南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局委:
被访人:云南省临沧市永徳县公安局    局长:
被控告人:张军  男  49岁  系湖南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临沧项目部经理。
被控告人:阚*  男  56岁  系临沧项目部副经理
被控告人:杨应勋  男  40岁  系临沧项目部副经理
信访(控告)人: 张波  男  38岁  湖北施工队   电话:18671003861
信访(控告)人:余志华  女  37岁   四川施工队  电话:18689989303
信访(控告)人:李树霞  女  40岁   四川施工队  电话:18687100496
信访(控告)人:吴孔日  男  40岁   浙江施工队  电话:1585822121
信访(控告)人:李求府  男  40岁   温州施工队  电话:18806773220
信访请求:请求云南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局委,依法严肃查处,直接插手参与阻挠永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办理的重大合同诈骗案件的幕后腐败领导。严肃处理永徳县公安局经侦支队不按规定程序,法定期限办案,为徇私情丧失原则的办案民警。依法为极为信访人追回被诈骗的148.5万元,还法律一个公道。
实事与理由,从2010年被控告人张军、杨应勋、阚*借用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在云南成立非法人分公司,并在临沧成立项目部。三被控告人在超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非法承包了永德县永康镇底卡芭蕉林铁矿。为骗取钱财,他们分别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惑欺骗的卑鄙手段再次将采矿施工合同非法转包给控告人,从中骗取合同保证金,具体详情如下:
1、永德县永康镇底卡芭蕉林铁矿的采矿证,有效期到2011年3月,生产规模是2万吨。三被控告人开始行骗时采矿证的年限不足一年储量也不足2万吨,他们采用虚构实事、隐瞒真相,夸大矿产储量和开采年限为诱惑。一个采矿施工点与十多家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从每个施工队手中骗取20万-70万不等的合同保证金300多万元,在合同无法了履行的情况下,他们采用各种卑鄙手段迫使对方提出退场,从中侵吞控告人的合同保证金。
2、永德县永康镇底卡芭蕉林铁矿山的许可证,是永德县政府土地局越权违法,给纳武敏个人办的行政许可证,依据国土资源部和云南省有关采矿权的管理规定,铁矿的采矿许可证件由省级国土部门颁发,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铁矿山的采矿权不能颁发给个人。
3、被控告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沧项目部是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采矿资质,也不是采矿权人,更不具备对外发包采矿工程的主体资格。
4、被控告人在没有完善矿山开采的审批手续以及土地使用,环保审批等等相关合法手续就对外发包采矿工程纯属欺诈,三被控告人明为让控告人进行采矿施工、实际是让控告人探矿,承诺的整座山到处是矿石,结果并非承诺。
5、被控告人明知合同无法履行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三被控告人轮番上阵骗取十多家施工队300多万元后轮流逃避躲藏,拒不退回被骗施工队的保证金,他们除少部分用于单位开支外大部分据为己有,被控告人张军还拿着骗施工队的保证金到别处投资。
综上所述三被控告人采用虚构实事、隐瞒真相、欺骗等手段骗取众多施工队的巨额钱财拒不退还,以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
2010年10月份在众多被骗的施工队中,由信访人张波帅先到永德县公安局报案,时隔月余2010年11月14日再次向公安局报案,办案张警官也多次承诺,说早构成诈骗了。再得到办案张警官已立案的答复后,张波从永德县返回了湖北老家。2011年元月六日,被控告人张波在湖北老家接到了办案张警官的电话说被控告人杨应勋已在湖南被抓押回永德已刑事拘留,事隔数月,控告人张波接到其律师的电话再次来到永德县,方得知被控告人已被取保侯审,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被控告人杨应勋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控告人再次咨询办案人员时,办案人员却答复说检察院不批捕,控告人向永德县检察院批捕部门咨询时,检察院批捕部门却答复公安机关就没有报批。可公安机关又拿不出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书。控告人从知情人处得知办案人员的委屈,原来上级有主要领导给办案人员施压,阻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与此同时其他控告人也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个多月迟迟没立案,当几个控告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询问缘由时,办案人员只答复正在调查至于逾期不能立案的程序和批复手续公安机关不能提供,无奈几个控告人又重新向检查机关报案,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慢慢调查,你们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当控告人提出到省委上访时,检查官也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直接干预公安办案的领导的身份是何等关键,另有知情人告诉控告人到地级上访都不行,上访找的领导必须能压住干预公安办案的领导才能维护正义。为此,控告人不得不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局委提出申诉,殷切希望能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还群众一个正义,还法律一个公证。


信访人:张波,余志华,李淑霞,吴孔日,李求府


2011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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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5 10:28
我已经一对一回复了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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