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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他们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河南 08-24 11:03  悬赏 0  发布者:sunsha……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们好:现将孟州市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5名临时工,因牵扯“瘦肉精”案件蒙受奇冤、被捕入监的基本情况反映如下:
被告人刘盼,女,现年24岁,中专文化程度(计算机专业)汉族,职业农民, 2006年10月被孟州市畜牧局招聘为临时工,被分配到孟州市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任防疫员。2011年3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孟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1年7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羁押在孟州市看守所。2011年7月25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孟州市检察院诉他们“玩忽职守”,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认定主体错误
1“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他们均属临时工。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详见2006焦作市人民政府(77)号文件)。
2公诉人提出“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应按 “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来确定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作为公务人员论”。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合法委托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畜牧局对他们的委托是根本不合法的。孟州市畜牧局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详见聘用合同书)他们从事的工作是:动物防疫、疫苗的发放和养殖统计。与动物检疫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工作。严重的是:孟州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10月10日下发了《孟州市基层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强迫上岗、强行委托。授予没有资格、不懂业务的临时工以“检疫资格和出证权力”,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也进一步重申:“动物卫生监督机关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第一章第五条)显而易见:他们根本就不具备畜牧兽医知识,而孟州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他们的委托是完全不合法的。请问他们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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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4 11:28
建议面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8-24 11:52
你好,刑事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因素的、是多方面的,建议和律师详谈。
回复时间: 2011-08-24 15:36
刑事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因素的、是多方面的,建议和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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