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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退休职工如何参加资产量化

湖北-武汉 08-26 15:54  悬赏 20  发布者:荀振丽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武汉世标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的退休、内养和买断工龄的职工。我们厂在硚口易家墩街,2008年6月初听说武汉世标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又要卖厂房,我们三类职工着急了,(我们原来是武汉标准件四厂的职工,厂址在青年路,大约在1994年底也就是我厂现任的公司懂事长等一帮子人把厂子给卖了1920万,卖厂后不久厂长跳楼死了)6月17日到厂一问 情况属实,而且现在的厂领导告诉我们原来的厂于2001年8月已经改制了,企业变性质是由集体企业变为民营企业,可大多数职工的身份呢?这么大的事我们竟然不知道! 我们是集体企业要求依法依规按照集体企业改制依法依规产权界定、按集体企业管理条例确认我们的股权。 1.我们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2.依据武集改办[2002]1号《关于明确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节选)里的 二、 关于制定改制方案的程序问题 (二)、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必须在全体职工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向其主(代)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 关于集体资产评估、确认与产权界定的问题里的 (三)、产权界定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根据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国经贸企[1996]895号),由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部门对其产权进行归属界定。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里的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但是我们厂至今还没有给一个答复,现任领导和所谓的董事们没出资一分钱,把整个集体企业归为他们私人财产。这么多年我们退休职工根本就不知道厂改制了。我们该怎么维权呢?我们的身份该找谁落实呢?恳请帮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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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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