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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本人主动离职后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 08-28 14:43  悬赏 5  发布者:cszwin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了七年,该企业在苏州亦注册有另一家兄弟公司。日前上海外来从业人员被统一纳入城镇职工社保,公司之前给外地员工交的是综合保险,公司为规避给外地人交社保,要求外地员工重签合同将劳动关系及社保转移至苏州公司(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不变,保留劳动者工龄,交纳苏州五险),重签合同时公司不允许员工将重签合同文本带出办公室,与新公司重签合同同时从原上海公司离职,但保留原单位工龄。公司如此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本人对此不满,但因当时父亲病重,因此提出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基于本人多年服务的原因给予本人三个月补偿。但本人基于《劳动法》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及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想提出劳动仲裁,但本人已经离职,实在是没把握能赢,因此想先咨询一下。我在公司服务七年,我想公司赔偿三个月显然是少了,我想了解一下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其他四个月的离职补偿?希望您给个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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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8 14:46
因为你主动辞职在先,所以你随后想到的赔偿性的权利都无法主张。只能要求补交社保金。
回复时间: 2011-08-28 15:53
你好,你已得到三个月的补偿,也算不错了,按你所说应该是只能从2008年开始算经济补偿金的。
追问:

感谢律师,我想请问:
1、单位将外地员工人事关系和社保转移到苏州的做法是否构成胁迫,在当时是要求员工原单位离职合同上签字并与苏州公司签订新合同,且合同不允许带出办公室,这种做法不算胁迫和欺诈吗?
2、单位要求外地员工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至苏州公司是否构成单方变更合同,是否属于没有按同等条件履行原合同,这不算欺诈吗?
3、我如果拒绝签到苏州公司,原合同履行完毕(今年年底)之后,公司如果不再以上海公司和我签合同,而要求我必须签到苏州否则不再聘用,是否合法?我如果拒绝,他们是否需要支付我七个月补偿金?也就是想问,如果合同期满,我拒绝签到苏州,公司不继续续约的情况,是否属于公司单方不同意继续合同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
因为我的其他外地同事也有相同的困扰,因此我代他们咨询一下,请您明示,谢谢!

回答:

你好,你公司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你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有需要,欢迎来电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8-28 16:15
如你所述,比较困难。
回复时间: 2011-08-28 16:24
可以要公司缴纳剩余的社会保险费
回复时间: 2011-08-28 21:42
你应当在离职前寻求律师帮助,现已主动辞职,再维权就困难了。根据法律规定,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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