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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违约责任社保纠纷

天津 09-02 14:16  悬赏 10  发布者:illite……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2010年的本科毕业生,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一年,于8月10日正式离职。第一份见习劳动合同为期1年从2010年7月30日-2011年7月29日,后因到公司的海外项目部工作,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为期3年,2011年3月15日-2014年3月14日,其附件合同里面有一条违约责任“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回国的,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应承担全部出国手续费(含出国、回国差旅费)这一项扣了2w多工资,当初觉得不公平,可是公司安排上午下午签完合同,转天上飞机,不签就不能去。但是公司这一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上任何社保,合同里面提到要给上的。
请问:1、公司不给上社保是不是违约行为?如果违约的话那我们签的合同时候还有效?
      2、关于附件合同里面的违约责任的设置,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公司不给我们上保险,是不是我们也没有这个违约责任?
      3、当时辞职的时候担心若以不给上社保为名,公司不会同意回国,所以只好说因为个人原因,先回国再说,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吗?
      4、公司给我们开的离职证明上说,是因为我们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商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不是已经定性为个人原因解约而非因不交社保解约?
      5、现在公司跟我们结算工资,把违约责任里面的款项都扣除了,说要给我们补交保险,要交钱承担个人的部分,如果补交了公司是不是就没有过失了?这种合理吗?就是第一年不给新员工交保险?
      6、第一份合同甲方是第二份合同甲方的控股股东公司,就是说合同甲方从集团公司变到子公司,那这两份合同哪一份有效还是都有效?在一个合同期未满和另一个公司又签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吗?
    谢谢各位好心人帮忙指点,问题有点长,小弟初入社会即面临这种问题,实在迷茫,您的解答会是对我起到很大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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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2 18:41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9-02 17:06
1,合同有效,不缴纳保险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违约责任不合法,任何情况下不得扣工资。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你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3,可以
4,不是,因为公司有违法行为而解除。
5,可以补缴
6,都有效,主体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回复时间: 2011-09-03 10:52
一,第一份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一年的社保费、一个月的工资。
二,第二份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6个月的社保费、一个月的工资。
三,所扣工资应该发放,并支付工资的25%的赔偿金。
有其他工资福利待遇未享受的,可以一并解决。
聘请律师帮助维权。
我的补充: 2011-09-03 10:59
第一份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未付你的全部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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