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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

广西-防城港 09-10 15:08  悬赏 20  发布者:uhk6595 回答:(1)
您好! 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在2011年5月23日已经决定受理该案件,并向我送达了应诉书,应诉书写有5月23日,在8月23日才将开庭通知送达我手中,在9月6日开庭,这样会不会超过时限,如果超过时限,是不是失去法律效力,我在一家公司任部门负责人,今年1月份,部门的员工罢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找部门的员工作证是我带头罢工,并向劳动仲裁申请赔偿公司损失6万多元,这个6万元是罢工后,工作量增大,公司给所有员工发的补助,这个损失能算到我个人的头上吗?仲裁委通知在9月份开庭,我不想理,也不想去?这样有没有法律后果,就说裁决生效,我没有任何财产,是否会拘留,请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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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22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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