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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02-24 12:48  悬赏 0  发布者:zjy230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3)
2015年10月底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过程是:早上我刚起动车子,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速度不是很快因为刚起步,)小区内是两排道,但右侧道停了一排车,所以只剩下一排左侧车道行驶,刚刚行驶不到100米位置,从右侧两辆停在道边的车中间跑出一个小孩子直接撞到我车上,(由于孩子身体没有高出道边停放车辆的高度根本就看不见他)造成孩子右小腿胫腓骨远端骨折,住院10天未做手术,保守治疗夹板固定一个半月拆掉,到现在已经快四个月,孩子已经能正常行走,但对方家长总说孩子走多了就疼,但医生说孩子骨折已经愈合了,而且长肯头长的也很好,对线也很好无偏差,医生说孩子的骨折只伤到表皮没伤到骨干。接下来谈赔偿事宜,
      
(说明:孩子的所有医药费和后来去医院的复查费和交通费全都是我垫付的,发生事故当天我在医院给对方1000块钱算是在医院期间补助吧,后来出院回家对方说孩子因为不能上学需要请老师到家里给补课我还支付他补课费5000元,)

我带对方去我的保险公司去了解赔偿事宜(我只交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说孩子没有误工费这一块,现在只有护理费,护理费大概只赔偿2个月的,一天100块钱,在其他别的费用好像没有了,(只是去保险公司了解情况还没理赔),然后我跟对方说你回去考虑下看看你那边还差多少, 因为说实话我觉得保险公司赔的也有点少,我打算自己在加一些给他,毕竟是个孩子,大家也都不容易,然后隔了一天,我约对方谈,对方给我的数据是我在赔给他4-5万这么样,他计算的费用如下:
 1)孩子妈妈从孩子受伤之日起已经护理到现在是4个月,而且现在孩子走路还疼,不能去上学至少还得在家护理一个月就按5个月算,他妈妈工资1个月是4000元,5个月就是2万。
2)孩子爸爸在孩子受伤后也在医院护理,然后孩子出院后的后续复查,爸爸请假陪着去,总计加起来耽误工作有1个月的时间,然后由于耽误这1个月的时间造成单位年终奖少给了一半,(正常每年年终奖给8千或1万,由于请假耽误工作导致年终奖只给了4000)那4000由我来补偿,孩子爸爸每月工资4000,这样算下来孩子爸爸这块损失的8000块钱由我来赔。
3)孩子的营养费得给半年的,每月2000,一共1.2万。
4)孩子的精神损失费得给5000到10000。

总计赔偿金额4到5万,后来跟他协商,他说精神损失费可以不要,那最终就是4万块钱必须赔,他说这是他们家的实际损失,

请问他这样算合理吗?我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算合情合理呢?我想让他去起诉,如果最终法院判我应该赔偿他4万,那我也认了。还有我之前给他的5000元补课费在法院上会承认这个费用吗?我想如果他起诉的话,法院去支持他的说法吗?请各位有经验人士帮忙分析一下,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由于交警说小区道路无条件避让行人,所以判我全责。


对方还有个要求,要求我跟他签个协议,意思就是这个孩子将来在发育过程中有什么任何问题只要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我必须要负责任,意思好像是说我得保这个孩子一辈子,不发生其他问题到好,一旦有问题我必须随时得负这个责任,从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他这样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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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张勇律师
  • 电话:15040076007
  • 314290积分
回复时间:2016年02月24日 13时42分
你好,让对方起诉吧,对方的主张过高,年终奖之类的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护理费就是住院时间内赔偿,出院后不给的,标准过高,营养费要看病历不是所有的都给的,即使给每天最多100元,也是只给住院期间的,出院不给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你这样说我心里就有数了,要不我也不知道这样到底合不合理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2-24 13:26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16-02-24 13:32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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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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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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