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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在一家国企武汉分公司上班,驻外从事销售管

湖北-武汉 03-24 08:4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在一家国企武汉分公司上班,驻外从事销售管理工作(在所负责的区域市场内无固定办公场所),当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我的理解是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按时上下班打卡考勤,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依据,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也不存在迟到、早退等考勤异常情况,但我们公司实际上执行的是利用手机app销售管理软件,对我们实行手机定位打卡考勤,并且公司有明确制度要求我们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7:00,公司人事行政通过微信群也明确要求所有驻外销售人员必须在8:30进入工作状态,每月公司会有相应的考勤通报(针对考勤异常情况比如迟到  早退的罚款通报),公司制度也明确了考勤是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如有考勤异常情况(迟到、早退、旷工)需要接受公司的处罚,我想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能否说明公司实际上执行的其实是标准工时制,与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是不一致的。另外因为我们的工作量也特别大,为了完成任务,也会经常加班(有同事微信聊天证明、手机打卡考勤记录、部分晚上及休息日工作邮件证明、节假日值班表、公司关于节假日值班情况的通报),同时为了证明公司给我安排了大量的工作任务,致使我不得不通过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我收集了部分微信工作群截图,这些微信群多达23个,每天收到的信息多达几百到上千条,其中能直接体现工作安排的有上十条至上百条,还有部分每天收到的工作邮件,我也列举了每月、每周、每天需要完成跟进的具体工作项目明细(达到四十几项),但能直接证明我的工作时长的只有手机定位打卡考勤表,我想请问这些证据可以支持我主张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吗?胜算的几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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