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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解除时间怎么算?
10-12 08:52 悬赏 10 发布者:CCIWNW……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闸北区 回答:(1)
房屋租赁纠纷中,无合同解除权的承租方发出解除通知,出租方不同意解除,起诉到法院要求承租方继续履行,现在官司已经打了7个月,诉争房屋空关了7个月,在调解时,法官对我们说,对方强行解除合同的话,就是事实不能履行,最多赔我们3个月的租金,请问这合理吗?还有对方无合同解除权,那么这因为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合同解除时间应该是我们收到对方的解除通知算,还是怎么样的?
问题补充:
没有解除权的通知也有效力吗?房屋空关了7个月,难道赔3个月就可以了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七、合同的解除
33、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3、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这里不作罗列。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解除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法院可以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合同业已解除,如果判决主文中需要确认合同解除的,应当注意合同解除之日为通知送达之日。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无解除权的,则通知到达对方时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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