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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资深大律师,陈XX属于犯罪中止吗?

福建-泉州 10-14 22:20  悬赏 0  发布者:opchin…… 给我留言  回答:(4)
检查院起诉书
漳检公刑诉[2009]119号
    被告人尤XX,男,  1951年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XXXXXXXXX
X号。2006年4月29日因抢劫罪被永定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
2009年3月12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3日经
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XX,男,  1964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福建省南安市XX号、。2001年1月13日因诈骗罪被厦门
下开元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1月因诈骗被泉州市人
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4月因诈骗被
泉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元月
11日解除劳动教养。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200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
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尤XX,陈XX涉嫌
抢劫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9年6
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09年6月30日退回漳平市公安局
补充侦查,2009年7月29日漳平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2日,  被告人尤XX、陈XX伙同李XX(另
案处理)经事先预谋,  从南安市区购得迷药三唑仑片后,  由李XX
驾驶小车一同从南安来到漳平,  当晚在漳平市桂林街道林昌北路
一发廊店以请被害人曾XX、叶XX萍去玩为由获得二人的手机号
码,次日上午,被告人尤XX、陈XX伙同李XX在漳平市桂林
街道盛丰旅馆登记了307、309、311三个房间,并叫了被害人曾
XX、叶XX、秦XX到盛丰旅馆,三被害人到旅馆后先在309
房与被告人尤XX、陈XX喝茶聊天。其间,李XX借故离开.
将事先准备好的三唑仑片磨成粉后用注射器打入啤酒和旺仔牛奶
内。中午,被告人尤XX等人将已注射药的啤酒、旺仔牛奶和未
注药的豆腐干,鱼干等食物拿给三被告人吃。被害人叶XX喝下
含有三唑仑药的旺仔牛奶很快要晕睡。见此情形,  被告人陈XX
带被害人曾XX到307房、李XX带被害人秦XX到311房,被
告人尤XX和被害人叶XX留在309房。在31l房内,李XX待
被害人秦XX昏睡后,抢走被害人秦XX身上的现金800多元、
三对黄金耳环、一部诺基亚手机。尔后李XX又倒回309房内、
与被告人尤XX一同抢走被害人叶XX手上的黄金戒指一枚。得
手后,李XX接到被告人陈XX的电话称被害人曾XX还未昏
睡,其要先离开。随后.被告人陈XX到旅馆楼下、被告人尤XX
和李XX也赶到旅馆楼下、  三人来不及退房。就匆忙驾车逃离 
  2009年3月11日、5月11日,被告人尤XX、陈XX分别被
  南安市公安局干警抓获。
    议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1、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起笔录、户
  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X娇、刘X女、陈X斌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X利、曾X香、叶X萍的陈述;
    4、被告,人尤XX、陈XX的供述和辩解;
    5、龙岩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物证签定书等鉴定结
  论:
    6、案发观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XX、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
物迷倒他人后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刊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  证
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尤XX在被
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 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XX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福建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委托人陈XX的刑事辩护委托,
并经被告人陈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为被告人陈
XX因被指控犯抢劫罪一案进行依法辩护。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
也即本案的重点,就是本案是否应当对被告人陈XX免除处罚的问题;
而被告人陈XX免除处罚的问题,应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的难
点之所在。围绕本案的重点及其争议的
焦点,本辩护人现就本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一审合议庭在对
本案进行合议时作为参考:
    一、犯罪预备
    什么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尤XX、陈XX多次所作的讯问笔
录,以及被告人尤XX、陈XX在今天的当庭供述与辩解,证实本案:
    1、被告人陈XX既没有事先共同参与预谋实施麻醉抢劫的事实,
也不知道同案李XX、尤XX有购买迷药三唑仑片并携带注射器的事
实与情形。
    2、被告人陈XX虽有提供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3型的小轿车(车
号为闽/C2XXX),但被告人陈XX仅是为了与同案李XX、尤XX一
同出外旅游而已,并非是同案李XX、尤XX为了实施麻醉抢劫而着
手准备交通工具的犯罪预备。
    3、被告人陈XX在与同案李XX、尤XX一同从南安来到漳平
的途中,虽有意识到同案李XX、尤XX会有实施麻醉抢劫的可能性,
但这仅属被告人陈XX在当时对同案李XX、尤XX的行为所作的一
种个人主观推测而已。
    4、被告人陈XX在与同案李XX、尤XX一同从南安来到漳平
的当天晚上,被告人陈XX之所以与同案李XX、尤XX一同在漳平
城里一起物色了七、八家的按摩店小姐,被告人陈XX均是因为这些
按摩店的小姐或是天价,或是条件差、不安全,或是年龄偏大,或是
长的丑等不合适之故,并非是同案李XX、尤XX为了次日对该按摩
店小姐实施麻醉抢劫而踩点的犯罪预备。
    5、被告人陈XX在与同案李XX、尤XX一同从南安来到漳平
的当天晚上,被告人陈XX之所以与同案李XX、尤XX一同在漳平
市桂林街道林昌北路一发廊店获取被害人曾XX、叶XX二人的手机
号码,被告人陈XX则是出自于为了次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违法动机
而已,并非是同案李XX、尤XX为了次日对其实施麻醉抢劫而制造
条件的犯罪预备。
    6、次日上午,被告人陈XX之所以与同案李XX、尤XX一同
在漳平市桂林街道盛丰旅馆登记了307、309、311的三个房间,并叫
了被害人曾XX、叶XX、秦XX三人一起先到该盛丰旅馆的309房
间进行喝茶聊天,被告人陈XX仍然是出自于为了过后与其发生性关
系的违法动机而已,并非是同案李XX、尤XX仍然是为了过后对其
实施麻醉抢劫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
    7、当被告人陈XX与同案李XX、尤XX、被害人曾XX、叶
XX、秦XX一起在该盛丰旅馆的309房间进行喝茶聊天时,被告人
陈XX当时对同案李XX为了过后对被害人曾XX、叶XX、秦XX
实施麻醉抢劫而制造条件于其间借故离开,并将其事先准备好的迷药
三唑仑片磨成粉后使用注射器打入啤酒和旺仔牛奶内的犯罪事实一
无所知。
    8、当天中午,被告人陈XX当时既不知道啤酒和旺仔牛奶已被
打入迷药的犯罪事实,也没有亲自拿该啤酒和旺仔牛奶等物品给被害
人曾XX、叶XX、秦XX吃的犯罪事实,而是同案李XX、尤XX
二人为了过后对被害人曾XX、叶XX、秦XX实施麻醉抢劫而制造
条件的所作所为。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陈XX从案发开始至案发当天中
午之前与同案李XX、尤XX没有共同的犯罪预备的主观故意。因此,
起诉书指控:“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尤XX、陈XX伙同李X
X(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从南安市购得迷药三唑仑片后,由李XX
驾驶小车一同从南安来到漳平……中午,被告人尤XX等人将己注
射药的啤酒、旺仔牛奶和未注药的豆腐干、鱼干等食物拿给三被害人
吃。,’的犯罪事实,显属依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具体可参见《侦
查终结报告书》及《起诉意见书》之所述)。
    二、共同犯罪
    什么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尤XX、陈XX多次所作的讯问笔
录,以及被害人曾XX、叶XX、秦XX的陈述,被告人尤XX、陈
XX在今天的当庭供述与辩解,本案可以证实在被害人曾XX、叶X
X、秦XX三人吃下啤酒和旺仔牛奶等物品后,被告人陈XX与同案
李XX、尤XX不具有直接的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仅是存在间接的
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而己。理由是:
    1、由于被害人曾XX、叶XX、秦XX三人在吃下啤酒和旺仔
牛奶等物品后,当其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发生晕睡的现象时,结合在场
人对李XX、尤XX的犯罪前科的情况了解程度,按照一般人的正常
认知标准,在场人应当判断被害人曾XX、叶XX、秦XX三人已经
被李XX、尤XX下了迷药。因此,本案可以认定被告人陈XX至此
已经知道被害人曾XX、叶XX、秦XX三人已经被同案李XX、尤
XX下了迷药之情形。
    2、当被害人曾XX、叶XX、秦XX三人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开
始发生晕睡的现象后,尽管是同案李XX指使被告人陈XX带一个小
姐到隔壁的307房间去“拉拉瓜”之类,也尽管被告人陈XX至此仍
然是出自将被害人曾XX带到隔壁的307房间去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违法动机,但此时的被告人陈XX已经知道同案李XX、尤XX即将
在隔壁的311、309房间分别对被害人秦XX、叶XX实施抢劫,因
此,此时的被告人陈XX虽然其主观方面不追求同案李XX、尤XX
对被害人秦XX、叶XX实施抢劫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同案李XX、
尤XX对被害人秦XX、叶XX实施抢劫结果的发生,并且为同案李
XX、尤XX对被害人秦XX、叶XX实施抢劫提供了有利的可乘之
机。因此,本案可以认定此时的被告人陈XX与同案李XX、尤XX
之间存在有间接的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3、当被告人陈XX将被害人曾XX带到隔壁的307房间去以后,
此时的被告人陈XX不仅具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违法动机,而且临时
产生了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冲动,因此具有双重的主观故意性,但又
终因被害人曾XX尚未晕睡,特别是由于被告人陈XX自身此时也已
顿感万分紧张、害怕之故,因此,被告人陈XX又临时自行决定放弃
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的犯罪冲动,但又生怕同案李XX、尤XX
在对被害人秦XX、叶XX实施抢劫之后会前来307房间对被害人曾
XX实施抢劫从而牵连到自己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人陈XX急忙
打手机给同案李XX,告知307房间的这个女的还没睡着,同时阐明
自己已经决定放弃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的犯罪念头,并且希望以
此能够怔得住同案李XX、尤XX,使其不敢轻易前来307房间对被
害人曾XX实施抢劫。尽管此时同案李XX还是要求被告人陈XX再
等一下,但是被告人陈XX还是继续向同案李XX表明自己已经决定
放弃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的态度,并且立即自动中止了对被害人
曾XX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并自身率先仓皇出逃,使得同案李XX、
尤XX也不敢轻易前往307房间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也紧跟着
被告人陈XX一同仓皇出逃。
  三、犯罪地位与作用

  什么是从犯?根据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X依法应当属于从犯。理由是:
    1、被告人陈XX至始至终没有共同参与犯罪预备。
    2、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陈XX也仅是出自于与被害人曾XX
发生性关系的违法动机而将其带到隔壁的307房间去。被告人陈X
X,在主观方面,虽有放任同案李XX、尤XX对被害人秦XX、叶
XX实施抢劫结果的发生,并在客观上为同案李XX、尤XX对被害
人秦XX、叶XX实施抢劫提供了有利的可乘之机。仅此而已。因此,
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其所起到的作用既非主要,也非
次要,而是一种辅助作用。
  四、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
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XX的行为,依法应当属于犯罪
中止。理由是:
    l、被告人陈XX在307房间,之所以没有将其临时产生的对被
害人曾XX实施抢劫的犯罪冲动继续进行下去,不是由于被害人曾X
X尚未晕睡之故,而是因为此时被告人陈XX自身已顿感万分紧张、
害怕之故。如果说,被告人陈XX在307房间之所以没有将其临时产
生的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的犯罪冲动继续进行下去,归咎于被害
人曾XX尚未晕睡之故,或者是被告人陈XX个人无法单独实施抢劫
的话,那么,被告人陈XX完全可以稍待片刻,等待被害人曾XX晕
睡之后再对其实施抢劫,或者也可以是求助于同案李XX、尤XX前
来一同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由此可见,被告人陈XX在307房
间之所以没有将其临时产生的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的犯罪冲动
继续进行下去的原因,不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是因
为其自身已顿感万分紧张、害怕之故而自动放弃犯罪。
    
    3、被告人陈XX不仅其自身能够立即自动中止了对被害人曾X
X实施抢劫2、在犯罪过程中,只要犯罪分子能够自动放弃犯罪,不论其是
出自于理性认识的结果,还是由于其紧张、害怕之故,依法均不影响
对其犯罪中止的认定。二者之间,只有犯罪中止的自觉程度的高、低
之差别而已。犯罪的行为,而且自身率先仓皇出逃,使得同案李XX、
尤XX也不敢轻易前往307房间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并也紧跟
着被告人陈XX一同仓皇出逃,从事实上确保了被害人曾XX不至于
遭受同案李XX、尤XX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结果之发生。这是属于
被告人陈XX能够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情形之表现。
    4、尽管本案被害人秦XX、叶XX无可挽回地遭受到同案李X
X、尤XX对其实施的抢劫犯罪结果,但由于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
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因此,该犯罪结果之发生与被告人陈XX无关。
  五、量刑意见
  根据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对被告人陈XX应当给予作免除处罚。理由是:
    l、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X至始至终没有共同参与
犯罪预备,因此,参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
陈XX完全可以比照既遂犯李XX、尤XX给予作从轻、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2、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X之所以在307房间产生
对被害人曾XX实施抢劫的犯罪冲动,完全属于临时起意:且归案后,
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具有深刻的悔改表现。因此,对被
告人陈XX应子酌情从宽处罚。
    3、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X属于从犯,而且犯罪情
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XX应当给予作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或者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4、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XX不仅其自身能够及时地自动放
弃犯罪,并且又能够自动有效地防止同案李XX、尤XX对被害人曾
XX实施抢劫的犯罪结果之发生,是犯罪中止。因此,根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XX应当给予作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对一审合议庭在对本案被告人陈XX作定罪
量刑的合议考虑时能够有所帮助。谢谢!
辩护人:陈XX律师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福建省XX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入尤XX:男。  l 951年XXXX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06年4月29日 因犯抢劫罪被永定县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
抢劫罪‘2 009年3月11 被福建省南安而公安局抓获.  于2 009
年3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9年 4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1964年9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汉族.初中又化,  无业,  住福建南
安XXXX,  2001年1月13日因诈骗罪被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
处拘役四个月; 因涉谦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
公安局抓获。  于200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27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0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XX、
陈XX犯抢劫罪.于20 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尤XX、  陈XX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用药物迷倒他人后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一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尤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针对上述指
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尤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犯罪预谋.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XX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XX没有参与共同犯
罪的犯罪预备:2、被告人陈XX仅有参与共同犯罪中的间接故意.
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  3、被告人陈XX是犯罪中
止。综上所述,认为应当对被告人陈XX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尤XX与李XX(另
案处理)事先预谋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实施抢劫.从南安市区购得
迷药三唑仑片后,以到安溪玩为由向被告人陈XX
借用小车。由李XX驾驶小车与被告人尤XX、 陈XX
一同从南安前往漳平途经安溪县时.李XX与被告尤XX表示不到
安溪玩,要去漳平市区找女人.因被告人陈XX事先已经知
道李XX与被告人尤XX因用药物麻醉方法抢劫犯
罪被判处刑罚,故被告人陈XX此时意识到李XX与
被告人尤XX将去漳平市区用老方法抢劫财物。三人到
达漳平市区的当天晚上、在漳平市桂林街道林昌北路一发廊店以请被害
人曾XX;  :叶XX萍去玩为由获得二人的手机号码,次日上午,被告
人尤XX,陈XX,伙同李XX在漳平市桂林街道盛丰旅馆登记了307.309
.311三个房间,并叫了被害人曾XX,叶XX秦XX到盛丰旅馆,三被害人
到旅馆后先在309放于被告人尤XX,陈XX喝茶聊天。期间,李XX以出
去买东西为借口离开,此时,被告人陈XX知道了他们将对三被害人实施
抢劫。李XX将事先准备好的三唑仑片磨成粉后用注射器打入啤酒很旺仔
牛奶内。中午,被告人尤XX,陈XX等人将已注射药的啤酒,旺仔牛奶和
未注药的豆腐干,鱼干等食物拿给三被害人吃。被害人叶XX喝下含有三唑
仑药的旺仔牛奶很快要昏睡。见此情形,被告人陈XX确定他们正在实施药
物麻醉抢劫的行为,便带被害人曾XX到307房,李XX带被害人秦XX到
311房,被告人尤XX和被害人叶XX留在309房。在311房内。李XX待
被害人秦XX昏睡后,抢走被害人秦XX身上现金800多元,三对黄金耳环,
一部手机。尔后李XX又倒回309房内,与被告人一同抢走被害人叶XX手上
的黄金戒指一枚。被告人陈XX见被害人曾XX只觉得头晕却一直未能昏睡过
去,未能得逞,心中觉得害怕,便决定先行离开,同时用电话将307房内的情况
告知李XX。随后,被告人尤XX和李XX也赶到旅馆楼下,三人来不及退房,
就匆忙驾车逃离。
  2009年3月11日 5月11日,被告人尤XX,陈XX分别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
局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X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XX
,曾XX,叶XX的陈述,证人黄XX,刘XX,陈XX的证言,提取笔录,漳平市
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分析报告。
现场照片,漳平市旅馆住宿登记卡。抓获经过,(2006)永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释放证明书,(2001)开刑初字第023号刑
事判决书,泉州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书、在逃人员员登记信息表、本案的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物证、  龙岩市公安局法医
物证检验报告、龙岩市公安局
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被告人尤XX、陈XX的 
,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XX、  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
用药物使人昏睡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应当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予以
支持。被告人尤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
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是累犯。依坛应当从重
处罚。被告人:陈XX曾因诈骗而被定罪判刑和劳动教养。现仍不
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罪,被告人
陈XX明知他人实施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仍
参与实施共同犯罪,  致被害人秦XX,叶XX的财物被劫,  因被
害人曾XX服药后未致昏睡致使被告人陈XX未能劫取到财物而
逃离观场。  不能认定被告人陈XX是犯罪中止, 故辩护人
陈XX此项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  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陈XX在
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是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XX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一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匹一
五条、第四一七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一三条、  第六十匹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XX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
审判长:赖XX
   人民陪审员:陈XX
人民陪审员:邓XX


以上陈述属原文照搬现在案情属于二审阶段,陈XX没有分到任何赃物,赃款。我是被告人儿子,被告几个月头发全变白了,做为儿子实在心疼,希望各界人士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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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5 08:37
建议当面详谈,个案解决。
回复时间: 2009-10-15 14:05
您好:【1】从起诉状、判决书来看,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没有异议的;【2】从你的描述来看,陈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但是你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不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回复时间: 2009-10-16 15:29
可以以犯罪中止做为案件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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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0-2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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