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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不到位(法院不作为),我该怎么办?请指导!

江苏 10-25 11:43  悬赏 0  发布者:QUAN57……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领导、律师,你们好:
2009年12月3日,我通过“中国 如东”网站信息平台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询问:我的这个案件还要多长时间才能执行到位?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现向你们反映我的一个民事案件的执行经过,不知这个案件如东县人民法院还要执行几年????一、起诉情况: 1996年9月27日起诉并诉讼保全查封了被告的68根杉木;1997年1月30日一审判决,判决书号:(1996)东马经初字第6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给付原告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人民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元;二、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偿付原告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违约金。计算方法: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元按日万分之五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日起计算到执行之日时止)。二、执行情况: 1997年5月5日申请执行。经多次联系,97年10月14日法院第一次去执行,执行法官是陈占兵。在陈法官的主持下,被告与我签订了还款计划,扣压了被告的房子。97年11月27日第二次去执行,未见到当事人,就回来了。 97年12月3日我到法院找到陈法官,他对我说“你不要跑了,这个案件我安排在12月20日前执行结束”,之后,我多次到找陈法官,有一次他对我说,“你去监视被告,发现了就告诉我,我来抓人,”于是我就去被告的住所,当第二天发现被告时,多次与陈法官联系(传呼机号为127—2492942),他既不回电,也不去抓人,害得我们在那里又住了二天二夜,回来后,我到法院找他,也没有说法。 98年3月的一天;陈法官到环镇去执行一个案件,在乡政府,我碰巧遇到陈法官,他对我说:“近日拿两万元钱,其余拿服装,服装在如皋法院,一个星期内我通知你”,后我多次与他联系均未果。 98年5月的一天,陈法官又到环镇去执行一个案件,他遇到我说:“被告一个星期左右有几百吨煤炭回来,到时拿现金两万元,其余拿煤炭”,时间过去了一周、二周、…..,.这一次钱和煤炭又不知到哪里去了。 98年7月8日县法院召开债务人会议,被告也应当参加会议,但没有来。会后,我找到陈法官,他对我说“人没来,这个案件我也没办法了”:我说:“被告不还是有扣压的经营用房可以执行吗?”陈对我说:“他(指被告)又在闹离婚,房子又不值几个钱,再说我也很忙,就是24小时不睡觉我也忙不过来”,之后,我又多次找陈法官,他要么是回避,要么说“我没办法”,……。经过这么一段时间的折腾,我也对法院的执行也失去了信心,之后我也好长时间没去法院。后来大约是06年,我曾请人帮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这时我才知道这个案件早已中止执行了(在此前我是一点都不知情。按照法院的执行程序,法院中(终)止案件的执行,是要告知原告当事人的吧?!并要办理相关手续。但这一次法院既没有找我办理手续,也没有告之我要中止执行)。之后,我曾写信给有关方面的领导反映情况,之后法院执行局的一位领导打电话找我,叫我把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执行局,帮我恢复执行。就这样这个案件在2007年又第二次开始执行,这次的执行法官是执行局的曹仁华局长和张义君法官,我和他们一共去了两次,第一次去做了相关人员的笔录,第二次去当事人答应给两万元,但我是最少也要叁万元(有笔录在案卷材料中),当时去执行的人员也没有进行调解协商,就这样回来了。以后他们是否去我就不清楚了。就这样,一个小小的案件,前后折腾了十几年,不但一分钱没要到,先后还花掉了近万元,而且还浪费了人力和精力。三、再次请求;请求如东县人民法院尽快将这个案件划上句号,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原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部 张 泉 联系电话:13962776298
2009年12月28日,我又通过“中国.如东”网站信息平台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催问:什么时候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内容和第一次反映的内容一样。
如东县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回复时间是在我第一次提出后的27天、第二次催问后的第3天,具体时间是2009-12-30 8:35:37,回复意见如下:
张泉,你好!一、基本案情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部与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部于199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1996)东马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47250元;二、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人民币42750元按日万分之五从1995年9月10日起计算到执行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负担。二、执行情况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部于199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4275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202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执行费。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997年7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于1997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办公室、传达室、住房共11间。后本院因被执行人暂无金钱履行能力,其固定资产(房屋)已被查封但暂无法变卖或拍卖,于1998年4月30日中止执行。 2006年7月20日去被执行人处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已于1996年8月12日改制转让给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原经理李其斌所有,该单位于1999年4月10日注销,由李其斌申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因故于八年前死亡。另查明本院原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原葛市村集体所有,现该房屋被葛市村租赁给水瑞荣使用,其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每年租金2000元用于归还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欠原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副经理金义军的欠款。对于该案的执行,本院经做水瑞荣的工作,其同意一次性给付15000元买下该查封房屋,但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最低30000元了结,故未能执行。三、关于对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部张泉提出问题的答复对于该案的执行未能执行到位,主要源于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已改制转让,且该单位已注销,后由李其斌申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因故于八年前死亡。其所有的11间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原葛市村集体所有。加之案外人水瑞荣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本院暂无法变买或拍卖。虽多次尽力做工作,但申请执行人与承租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故本院暂无法予以执行。
对于我的第二次催问,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12-30 8:37:27也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张泉,你好!你的来信已答复,请查看。
我看到法院的答复后,立即又通过中国  如东网站向法院提出了我的一点想法和请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这样的答复我认为是不负责任的答复!!!答复中说,“虽多次尽力做工作,但申请执行人与承租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故本院暂无法予以执行”。请问:法院是怎样多次尽力做工作的????从答复中就可以看出,法院一是没有多次,二是没有尽力。
二、既然法院的答复中说:承租人承认给15000元,我认了,请问这15000元我什么时间能拿到呢???
事至今日,我还是没有等到法院给我的答复;其间我也多次通过如东政府网站向县政法委、纪委、作风办等单位反映,至今还是没有答复。
尊敬的领导、律师,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指导!


原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部 张 泉 
邮箱:quan5709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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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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