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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赁合同,未到期,单方面解约行为。

浙江-杭州 11-03 21:10  悬赏 25  发布者:现磨豆浆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0年9月18号与一家店铺签署的店铺租赁合同,为期1年,年租金28000元,每年递增5%,押金5000元。
   合同中没有注明,到期后,如无双方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约的说明。
   第二年的合同虽然未签,但第二年的租金还是按照第一年合同的约定如期交给了房东,房东出具了收条。
   在2011年11月1日房东通知我们店铺到2011年11月5日就不能营业了。
   询问房东后得知原因是“由于该店铺是一家超市的后门(消防通道的门),最近消防局查了超市,令他们在最近要把通道整理一下,不能再从事任何营业行为。
   当初在签约的时候房东没有跟我们说明任何关于消防通道不能营业的情况。
   现在房东让我们在短期内就要搬走。我想咨询一下贵律师,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处理,一般情况房东应该怎样赔偿我们的损失。
   我为了开这个店,找了3名工人,还在那店铺周围租了房子,老婆、小孩都在哪里,我们就靠这个店铺营生的。现在他们的做法让我们措手不及,找新的店铺不是一天二天的问题,最起码要2个月。
    恳请贵网站律师能帮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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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3 21:19
答:期满后合同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合同时,房东应当给你必要地准备时间。
追问:

那么这个房东给的这个时间不合理,何况我们第二年半年的租金已经交给了他。那么我们在谈的时候,我可以提出怎样的赔偿条件?恳请贵律师给予解答

回答:

答:可以居住至半年期满。

回复时间: 2011-11-03 22:24
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协商不成的,建议委托律师及时起诉,具体事宜,可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1-03 22:54
可以要求赔偿。
我的补充: 2011-11-03 22:54
可以先拨打13588166325或者加Q1035911673
回复时间: 2011-11-04 09:35
应该给你宽限期;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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