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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由ABCD合资,公司2由AEF合资,A要公司1中的B去管理公司2的全部业务,合理吗?

湖北-武汉 05-02 21:53  悬赏 5  发布者:fm1058 给我留言  回答:(3)
公司1由ABCD合资,A占股51%,BCD占股49%。  公司2由AEF合资,A占股51%,EF占股49%。公司2的权益跟BCD无关。

但A要公司1中的B去管理公司2的全部业务,EF基本不管具体业务,只提供资源。

这样合理吗?A承诺将来由公司1控股公司2。  目前公司1 和公司2 都没开始运营,只是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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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3 07:28
合理的,只要公司章程通过。
回复时间: 2016-05-03 08:27
可以协议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5-03 15:50
公司1和公司2因为有最终相同的控制人A ,那么公司1和公司2 构成关联方。按你目前的陈述,公司1和公司2应该还不是上市公司,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高管兼职的要求,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法律不禁止这样的行为,也就是说A 要求B去管理公司2的业务,作为一般的公司在法律上允许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讲,B拥有公司1是股份,B是公司1的股东,B 不拥有公司2的股份,那么B 在公司2上班,仅仅是在公司2拥有一份工作,这个B拥有公司1的股份,同时在另外一个公司上班,这个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B既是公司1股东,用同时在公司1上班,那么B去公司2上班,那他就是同时拥有两份工作,这个作为一般的公司,可以的,至于中间考虑的其他问题,如对A 控制公司2是不是有利,对公司2 的EF股东是不是公平啊,这个顾虑可以通过股东间的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和考虑其他 因素后决定。仅仅从法律上这样的安排不是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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