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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强行请假未获批准旷工达15天以上能否按照强行退股处理

 05-13 15:44  悬赏 10  发布者:chamou……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1)
有两个合伙人要求退股,但不符合退股条件,又不同意我拟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到现在旷工达15天以上,但其本人又不提退股(总想把退股说成好聚好散、股权转让,并要求一次性获得分割财产,有录音为证)。因其是生产主管,其旷工对公司正常生产造成极大影响,现在企业不得不以协议方式重金聘请员工缓解当前的生产困难。想问一下若要将其除名,是否可以按照我们的合伙协议,不对其进行补偿(合伙协议约定强行退股企业将不作任何补偿,包括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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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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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05月13日 17时47分
1、如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或者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以除名;
2、作为劳动者来讲,如单位管理制度未进行明示告知、经民主表决程序形成的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3、如采纳请选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按照合伙协议是可以将其除名的。看过相关案例,当合伙人也是劳动者时,出现经济纠纷应该按照合伙人身份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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