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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再审)原告:叶自才,农民,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
广西-钦州 05-15 23:11 悬赏 0 发布者:ouyang……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实与理由:
乡人民政府争当“地主,”如果不是利益驱使还有什么?。”钦州中院(2016)桂07行终9号审判长宁盛法官称:“虽然‘承诺书’的内容有征用的词,但,整篇‘承诺书’的内容表现出来的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兑换宅基地的问题。并非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更不具备行政协议的法定形式。何况该‘承诺书’落款并没有镇政府盖章予以确认。”由此可知,宁盛法官撒谎的水平一点都不高,请高院的法官看清,整篇‘承诺书’没有发现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签名,也就不存在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兑换宅基地的问题,依据是白石水镇人民政府《承诺书》为原件,不是伪造的,有六位领导签名,4个可联系打得通的电话。上面记载白石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刘茎任13877764189的电话,告知本人,每平方500元,3万元宅基地60平米一间,也就是一亩宅基地要33万元。何况该‘承诺书’落款是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的信签纸。可见,白石水镇人民政府承诺经过宁盛法官判决后,《承诺书》就“更不具备行政协议的法定形式”。这就是,人民法官违反《合同法》的条款,人民政府不守承诺,不知廉耻。
宁盛法官称:“经二审审查,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镇政府为了南明村委会新农村建设,发动村民之间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协商兑换土地以及补差价的形式,来调整宅基地的使用,镇政府的行为仅属于一般性指导、协调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管理职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由此可知,宁盛法官撒谎的水平非常高明,请高院的法官看清,“发动村民之间自行协商兑换土地以及补差价,”即60平米原种木薯自留地与同样60平米原种红薯自留地的农民,来调整宅基地的使用的地点,可以是不用补差价,但80平米原种木薯自留地与40平米原种红薯自留地的农民,来调整宅基地的使用的地点,就用补差价20平米的购买宅基地的款,成为商业一条街的铺面。这个补差价的计算单位就是3万元宅基地60平米一间,那么,补差价20平米的购买宅基地的款10000元。补差价的1万元款暂时给了种木薯自留地农民,3万元宅基地60平米一间的款是否是被上诉人镇政府收取,或者白石水镇房产开发公司代收。
二审庭审争议的焦点,是否有违法征收征用行为,被上诉人镇政府的就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镇政府干的是瞒天过海的勾当,依据是这里暴露了天大的天机,二审庭审有笔录记载,宁盛法官要求质证,上诉人叶自才提交一审被上诉人交换举证的《白石水镇南明新村建设示意图》复印件,下方有“2010年元月19日,余全成共0.739亩,已付款14780元,”的字样,说明征收征用款已付。这就是违法征收征用,可以换算成2万元一亩,被征收征用补偿款。由此可见,不是仅属于一般性指导、协调行为,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管理职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写到:“我镇曾经管理的白石水镇房产开发公司(浦北县城乡房产开发公司白石水分公司)没有登记注册,多年前已注销。”该证据说明已注销,就是曾经存在。“我镇曾经管理的”说明征收征用补偿款,代表被上诉人镇政府办理。
浦北县城乡房产开发公司2009年10月10日的《通知》,叶自才农户:“在入叶屋路口规划建设新农村,现已有偿征用位于叶屋路口的土地,并已补偿青苗费及征地费给你户。现你在该地种有的农作物,影响新农村的规划建设、限你在10月12日前自行清理该地上的农作物、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将按无主作物处理。”说明通知以后至今8年,叶自才失去了自留地耕种,照片显示是一些杂草,灌木。被上诉人镇政府必须赔偿已征地没有补偿360㎡×30元\㎡=10800元。具体的侵权行政行为使得该农民即不能种地,又不能建房。
争议的焦点,是否有违法征收征用行为,原告一审、二审都败诉。原因只有一句古训“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你莫进来。”这里需要算一个帐,已补偿青苗费及征地费给你户,从余全成农户知道是2万元一亩,被征收征用补偿款。经过镇政府的行为“仅属于一般性指导、协调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被上诉人镇政府为了南明村委会新农村建设后。2万元一亩变成33万一亩宅基地出售,并且需补差价购买。将上诉人叶自才的自留地360平米,不征收征用补偿,给一分钱,不强制性购买宅基地,补差价16.92万元,才能建房(已征地没有补偿360㎡×30元\㎡=10800元,6间购建房宅基地360㎡就要补差价倒贴180000-10800=16.92万元。)叶屋队旧路两旁的自留地约4.8亩×666.7㎡=3200.2㎡的建房宅基地除去征地补偿3200.2㎡×30元\㎡=9.6万元,(只是虚数,没有补偿),需要购买建房宅基地款500元\㎡×3200.2㎡=160.0万,那么回迁建房农民就要补差价倒贴160.0万-9.6万=150.41万。浦北人民法院、钦州中院白石水镇人民政府都在隐瞒征收总面积4.8亩土地总数补差价是150.41万。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后面,就是那句古训。二审庭审宁盛法官总是虚假的向着上诉人有理的一方,结果我们败诉。二审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告诉他们熟悉一位浦北港天律师所名叫钟鼎好律师,我们心里明白,我们败诉的原因,依据是钟鼎好律师诈骗请求打官司的58岁妇女黄兰6000元,多骗取2500元。黄兰请我将其诉至法院,未开庭就拿回损失。质疑律师涉案本案。
综述,行政诉讼,其实就是反腐败的官司,白石水镇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自留地不补偿(只是虚数,没有补偿)购进土地时补差价,就算补偿。当然没有依据,空手套白狼,即使是旧社会的地主都没有这么狠。虚构农民间土地的补差价,隐瞒农民与政府间的补差价,获取巨款,能否再一次忽悠高院法官,拭目以待。请求高级法院判决叶自才就是不能给被告政府宅基地补差价18万,赔偿叶自才已征地没有补偿10800元,在自己的自留地自建6间房,合计360平米。
此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叶自才
乡人民政府争当“地主,”如果不是利益驱使还有什么?。”钦州中院(2016)桂07行终9号审判长宁盛法官称:“虽然‘承诺书’的内容有征用的词,但,整篇‘承诺书’的内容表现出来的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兑换宅基地的问题。并非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更不具备行政协议的法定形式。何况该‘承诺书’落款并没有镇政府盖章予以确认。”由此可知,宁盛法官撒谎的水平一点都不高,请高院的法官看清,整篇‘承诺书’没有发现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签名,也就不存在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兑换宅基地的问题,依据是白石水镇人民政府《承诺书》为原件,不是伪造的,有六位领导签名,4个可联系打得通的电话。上面记载白石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刘茎任13877764189的电话,告知本人,每平方500元,3万元宅基地60平米一间,也就是一亩宅基地要33万元。何况该‘承诺书’落款是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的信签纸。可见,白石水镇人民政府承诺经过宁盛法官判决后,《承诺书》就“更不具备行政协议的法定形式”。这就是,人民法官违反《合同法》的条款,人民政府不守承诺,不知廉耻。
宁盛法官称:“经二审审查,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镇政府为了南明村委会新农村建设,发动村民之间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协商兑换土地以及补差价的形式,来调整宅基地的使用,镇政府的行为仅属于一般性指导、协调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管理职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由此可知,宁盛法官撒谎的水平非常高明,请高院的法官看清,“发动村民之间自行协商兑换土地以及补差价,”即60平米原种木薯自留地与同样60平米原种红薯自留地的农民,来调整宅基地的使用的地点,可以是不用补差价,但80平米原种木薯自留地与40平米原种红薯自留地的农民,来调整宅基地的使用的地点,就用补差价20平米的购买宅基地的款,成为商业一条街的铺面。这个补差价的计算单位就是3万元宅基地60平米一间,那么,补差价20平米的购买宅基地的款10000元。补差价的1万元款暂时给了种木薯自留地农民,3万元宅基地60平米一间的款是否是被上诉人镇政府收取,或者白石水镇房产开发公司代收。
二审庭审争议的焦点,是否有违法征收征用行为,被上诉人镇政府的就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镇政府干的是瞒天过海的勾当,依据是这里暴露了天大的天机,二审庭审有笔录记载,宁盛法官要求质证,上诉人叶自才提交一审被上诉人交换举证的《白石水镇南明新村建设示意图》复印件,下方有“2010年元月19日,余全成共0.739亩,已付款14780元,”的字样,说明征收征用款已付。这就是违法征收征用,可以换算成2万元一亩,被征收征用补偿款。由此可见,不是仅属于一般性指导、协调行为,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管理职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写到:“我镇曾经管理的白石水镇房产开发公司(浦北县城乡房产开发公司白石水分公司)没有登记注册,多年前已注销。”该证据说明已注销,就是曾经存在。“我镇曾经管理的”说明征收征用补偿款,代表被上诉人镇政府办理。
浦北县城乡房产开发公司2009年10月10日的《通知》,叶自才农户:“在入叶屋路口规划建设新农村,现已有偿征用位于叶屋路口的土地,并已补偿青苗费及征地费给你户。现你在该地种有的农作物,影响新农村的规划建设、限你在10月12日前自行清理该地上的农作物、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将按无主作物处理。”说明通知以后至今8年,叶自才失去了自留地耕种,照片显示是一些杂草,灌木。被上诉人镇政府必须赔偿已征地没有补偿360㎡×30元\㎡=10800元。具体的侵权行政行为使得该农民即不能种地,又不能建房。
争议的焦点,是否有违法征收征用行为,原告一审、二审都败诉。原因只有一句古训“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你莫进来。”这里需要算一个帐,已补偿青苗费及征地费给你户,从余全成农户知道是2万元一亩,被征收征用补偿款。经过镇政府的行为“仅属于一般性指导、协调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被上诉人镇政府为了南明村委会新农村建设后。2万元一亩变成33万一亩宅基地出售,并且需补差价购买。将上诉人叶自才的自留地360平米,不征收征用补偿,给一分钱,不强制性购买宅基地,补差价16.92万元,才能建房(已征地没有补偿360㎡×30元\㎡=10800元,6间购建房宅基地360㎡就要补差价倒贴180000-10800=16.92万元。)叶屋队旧路两旁的自留地约4.8亩×666.7㎡=3200.2㎡的建房宅基地除去征地补偿3200.2㎡×30元\㎡=9.6万元,(只是虚数,没有补偿),需要购买建房宅基地款500元\㎡×3200.2㎡=160.0万,那么回迁建房农民就要补差价倒贴160.0万-9.6万=150.41万。浦北人民法院、钦州中院白石水镇人民政府都在隐瞒征收总面积4.8亩土地总数补差价是150.41万。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后面,就是那句古训。二审庭审宁盛法官总是虚假的向着上诉人有理的一方,结果我们败诉。二审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告诉他们熟悉一位浦北港天律师所名叫钟鼎好律师,我们心里明白,我们败诉的原因,依据是钟鼎好律师诈骗请求打官司的58岁妇女黄兰6000元,多骗取2500元。黄兰请我将其诉至法院,未开庭就拿回损失。质疑律师涉案本案。
综述,行政诉讼,其实就是反腐败的官司,白石水镇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自留地不补偿(只是虚数,没有补偿)购进土地时补差价,就算补偿。当然没有依据,空手套白狼,即使是旧社会的地主都没有这么狠。虚构农民间土地的补差价,隐瞒农民与政府间的补差价,获取巨款,能否再一次忽悠高院法官,拭目以待。请求高级法院判决叶自才就是不能给被告政府宅基地补差价18万,赔偿叶自才已征地没有补偿10800元,在自己的自留地自建6间房,合计360平米。
此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叶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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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 电话:1331107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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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5-16 16:18
您好!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详情可来电来访!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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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贵港]
- 李庆标律师
- 3327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16 08:04
由高院处理吧。有什么问题一样是可以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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