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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问题

山东-滨州 11-20 19:14  悬赏 20  发布者:越来越慢 给我留言  回答:(1)
田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赡养老人的问题:
    父亲1998年春节去世,母亲当时57岁,家庭有二子一女,两儿子已结婚,女儿当时19岁,但年后从中职毕业,于2007年结婚。父亲在世时做企业,过世后留有存款,但因母亲不公开具体数目不详,根据已知最少在2万元以上,后又从企业在父亲名下拿回3万元,加上二儿子赋予及其他收入3000多元,所有款项由母亲及大儿子保管至今均用于母亲生活与医病,期间两儿子均有看望、照顾、医病、物质给与、过节亲情等付出,2007年母亲随女儿去北京生活,但医药费生活费仍由以上款项支付(2007年以前医药费均由两个儿子用上述款项以外的钱均摊)直至今年4月份大儿子将最后1500元交给母亲,后又发生1300多元医药费均有两个儿子负担。由于母亲性格偏执,在以往也有许多家庭问题,至今年出现现实问题,导火索是大儿子顶替父亲股东身份去企业并与2009年撤股分回几十万的红利引起,母亲质疑大儿子一人支配该红利,对于这个问题很复杂,经过几次争议,现在也没有别人好提这件事,如果母亲在提,也只能作为赡养之灾的一个其他问题。
    现在关于老人赡养问题请教您:
    1、德州市农村老人赡养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母亲在北京居住影响支付额度吗?
    2、本例中赡养费支付时间点是什么时间?
    3、三子女虽生活状态不同,但经济并无特别大的差别,有一个只能意会的问题是妹妹一家在北京是外来人员,加之其他问题母亲在对待妹妹身上有倾向性。儿子们为她准备住房给她提供生活费医药费都以自己照顾不了自己为由拒绝并去了北京,现在让两个儿子拿赡养费、医药费去北京生活。法律规定应该代表了大众标准,但作为德州这种并不发达地区农村生活应该有其个体性,或许母亲的要求在法律上看起来不为过,但就实际来说可能已经超出了她所提标准的必须性,这种方式带来的矛盾与问题可能远远超乎赡养的本身,更何况母亲对于生病概念和治疗的要求已经没有标准。如何调节这种矛盾,现行法律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在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消费之间有没有可以根据实际调整的空间?
    十几年的积累母亲和两个儿子家庭之间不同程度都出现相处问题,和两个儿子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本来很自然的事情现在变得不容易落实,但不管怎样两个儿子不愿意母亲去北京生活,家庭的矛盾并不会让儿子不养老人,但母亲的偏执性格又不得不想尽办法去另辟途径。儿子们很清楚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管怎样都不会不赡养老人,但每一件事例都有它的特殊性,任何脱离实际的解决途径都会从根本不上解决问题。儿子们很清楚这种事中没有下一辈人辩解说话环境,只要出了赡养问题,社会各个层面评价起来绝对小辈的不对,但各种滋味只有当事人知道。因为了解母亲的性格,包括外祖父母家庭在内的亲戚及家人都劝解过母亲,但还是没什么成效?儿子们不会比有做的欠缺的地方,但这件事已让儿子们身心疲惫,渴望田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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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2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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