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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咨询

天津-滨海新区 05-25 19:04  悬赏 25  发布者:gsls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您好,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
2015年03月09日,被告刘军桃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并承诺以后会写欠条。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四次将款项转到了被告的农行卡6228480638794903978。 2015年03月20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0.5万元。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将款项转到了被告的农行卡6228480638794903978。 被告向原告承诺过两天就可以将借款还回。但是一直到现在被告都未曾向原告偿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目前原告处的证据:第一次借钱时有短信记录,转账记录;第二次借钱时有通话录音记录,转账记录。最近原告跟被告联系还款事宜,有通话录音,被告对借款供人不讳。
目前的问题是被告没钱,,,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没钱,我该怎么办??被告把钱转到别人名下的话我又该怎么办?被告名下应该没有什么资产。
麻烦您了,律师大人
债务关系发生时原告在滨海新区,被告在石家庄辛集。被告户口应该在石家庄平山县,原告户口在石家庄鹿泉区。原告在滨海新区工作,没办居住证。
问题补充:
补充一下:目前手上没有借条,也没有担保一说。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5 19:10
具体需要看证据和证据证明力
回复时间: 2016-05-25 19:29
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6-05-25 18:34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回复时间: 2016-05-26 08:03
收集证据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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