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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与拆迁补偿

 11-24 11:47  悬赏 0  发布者:杨志进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
十多年前,村委会没有任何其它约定和期限出卖一些土地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因此有些村民认为该地段好、将来有升值的可能而放弃小组无偿安排的宅基地,掏钱买了村里的地且盖了房。(有明确购买某地某价的收据为凭)现政府要征收拆迁,若按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补偿标准征收同就近市场宅地价相差甚远。请问村委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指当时的买地款、果树赔偿款和补偿与市场的差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中有哪条哪款能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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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4日 16时14分
征地补偿都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而不一定需要按宅基地标准来补偿。如果不合理,建议依法维权。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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