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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齐齐哈尔 11-30 15:47  悬赏 0  发布者:394649……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
     我于2011年5月1日获得国家伤残十级鉴定证书,现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有疑问,请帮忙解答一下。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工伤共两处,一个在78年,一个在96年发生,今年才鉴定为十级工伤,78年至今都没有享受过工伤待遇,我当时是按照破产企业职工退休的,破产职工因工伤残是否按照上述条例执行,我是否可以享受文件待遇,够那一条,有谁负责执行?另外破产职工因工伤残还有什么其他的享受待遇?
     第六十四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我今年才得到十级鉴定的证书,是不是也符合这条标准啊?
    还有这个文件有个266号和375号我这种情况符合哪个标准啊?
    我不清楚,希望了解情况的朋友帮忙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
说白了,老工伤新鉴定,怎么处理。最新的工伤条例只针对新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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