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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有纠纷,是否会影响死亡前的离婚协议约定?
湖南-长沙 12-12 18:14 悬赏 0 发布者:hahatm……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爸爸只有我一个孩子,有一个养母(我叫奶奶)。爸爸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2个。
我父母2008年12月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上面有民政局章)上写明,离婚前爸爸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是20多万),10万归爸爸所有,其余归妈妈所有。
我的父亲与2011年1月去世,去世的时候58岁,还没有到退休的年龄。离婚协议上写明妈妈份额的公积金一直没有取出来,还是在爸爸名下,一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谁都动不了。(住房公积金,不是说提取就提取,必须等到符合退休或买房等条件才能提取。)除了住房公积金外,还有社保的退保的金额和丧葬费,加上还在爸爸账户下的公积金一共差不多40万。公积金在银行,社保退保的金额和丧葬费在爸爸单位,继承人数量得不得确认,爸爸的单位就一直不敢处理财产。
爸爸去世后,有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说那孩子是我爸爸的孩子,要求分爸爸的财产,但是那女人没有任何依据,孩子出生证上父亲一栏是空的,也没有任何亲子鉴定的依据我拒绝给那女人任何财产。
那女人通过公司找到奶奶的住所,奶奶有点老年痴呆,一天内发生的事情都记不住,无法分辨是非,现在奶奶的一切事情都是姑姑在主持。那女人天天到姑姑家哭,到了后来,姑姑相信那孩子是爸爸的孩子。(他们也是在08年以后才见到那女人和孩子,当时奶奶住院爸爸带那女人去看奶奶),那个女人通过关系拿了一个湖南乡村派出所的证明(有户籍管理科的章),说××是我爸爸的孩子,她通过这个所谓的派出所证明,把姑姑搞定了,让奶奶、姑姑给她做证人,说孩子是我爸的,而姑姑见孩子小(10岁),觉得孩子可怜,就真的说孩子是我爸的。
现在因为爸爸财产中,妈妈的份额还没有取出来,姑姑以奶奶名义操纵这件事情,继承人当中,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继承公证书就无法做,而所有钱都无法取出来。
而因为奶奶年纪大,我不想起诉奶奶,我不想跟来历不明的女人和孩子扯上任何关系,我只赞同把遗产分成2份,所以想把起诉的事情拖到奶奶百年归老之后再办理,但是这样不知道会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奶奶百年之后,奶奶的子女,以我妈妈的份额超过2年为由抗辩,是否会让我妈妈失去胜诉权。
到时候还涉及几个继承人(奶奶的几个孩子)的继承,如果到时妈妈的份额没了,妈妈的份额是否会直接作为继承的总数?
问题如下:
1. 前段时间我问过公积金管理局,死亡提取公积金,只能一次销户提取,就是说,不能够先把妈妈的份额提出来,然后等继承人达成协议再把剩余部分提取出来。所以其实现在还不具备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而公积金里面,其中一部分的份额是属于我妈妈的,这个在离婚协议当中已经明确了归属,所以我妈妈的份额不是遗产。这样看来,妈妈与继承人并没有纠纷,只是我与其他继承人有纠纷。 我妈妈的份额,应该是在公积金可以提取的一刻,提出自己的主张从总额中提取。或是我与其他继承人在法庭上打官司时,妈妈提出总额里面有自己的份额法院把妈妈追加为有主张权利的第三人。我认为我妈妈的份额是属于附加条件的可期待利益请求权,在总额可以提取的时候这个请求权才可以使用。而诉讼时效该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刻开始起算。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 我爸爸是广州人,户籍在广州,那孩子在湖南户籍,而且湖南乡村派出所凭什么开出与户籍管理资料不一致的证明?我爸爸跟那孩子不是同一个户口,户口上没有对应的亲属关系资料,而且湖南当地计生部门开的出生证明,并没有我父亲名字。那女人通过关系让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开的证明是否有效?身份关系证明,是否可以没有原始依据,随便乱开?
3. 拖延到我奶奶百年以后再办理,是否会影响我妈妈的份额?这份离婚协议是永远有效吗?过了多长时间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4. 诉讼时效,是指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还是自己有权利不行使就开始计算?现在没有人将离婚协议约定的妈妈的份额私分,妈妈也没有提出请求,故也不存在请求权被拒绝,是否就没有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5. 对住公积金的处理,我认为这是婚前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爸爸名下,妈妈拥有一半的处理权,是否因为签了离婚协议,就否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共有性质呢?妈妈的这部分物权,就变成了债权?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到底算是妈妈的债权,还是算是妈妈的物权呢?现在钱谁都没有拿出来,离婚协议没有约定给付时间,妈妈的权利应该不算是受到侵害吧?
我现在的想法是,希望能够尽可能拖长这件事情,但同时担心妈妈的份额,我希望能够让我和妈妈的利益最大化,请律师提出利于我的处理建议,谢谢!
我父母2008年12月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上面有民政局章)上写明,离婚前爸爸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是20多万),10万归爸爸所有,其余归妈妈所有。
我的父亲与2011年1月去世,去世的时候58岁,还没有到退休的年龄。离婚协议上写明妈妈份额的公积金一直没有取出来,还是在爸爸名下,一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谁都动不了。(住房公积金,不是说提取就提取,必须等到符合退休或买房等条件才能提取。)除了住房公积金外,还有社保的退保的金额和丧葬费,加上还在爸爸账户下的公积金一共差不多40万。公积金在银行,社保退保的金额和丧葬费在爸爸单位,继承人数量得不得确认,爸爸的单位就一直不敢处理财产。
爸爸去世后,有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说那孩子是我爸爸的孩子,要求分爸爸的财产,但是那女人没有任何依据,孩子出生证上父亲一栏是空的,也没有任何亲子鉴定的依据我拒绝给那女人任何财产。
那女人通过公司找到奶奶的住所,奶奶有点老年痴呆,一天内发生的事情都记不住,无法分辨是非,现在奶奶的一切事情都是姑姑在主持。那女人天天到姑姑家哭,到了后来,姑姑相信那孩子是爸爸的孩子。(他们也是在08年以后才见到那女人和孩子,当时奶奶住院爸爸带那女人去看奶奶),那个女人通过关系拿了一个湖南乡村派出所的证明(有户籍管理科的章),说××是我爸爸的孩子,她通过这个所谓的派出所证明,把姑姑搞定了,让奶奶、姑姑给她做证人,说孩子是我爸的,而姑姑见孩子小(10岁),觉得孩子可怜,就真的说孩子是我爸的。
现在因为爸爸财产中,妈妈的份额还没有取出来,姑姑以奶奶名义操纵这件事情,继承人当中,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继承公证书就无法做,而所有钱都无法取出来。
而因为奶奶年纪大,我不想起诉奶奶,我不想跟来历不明的女人和孩子扯上任何关系,我只赞同把遗产分成2份,所以想把起诉的事情拖到奶奶百年归老之后再办理,但是这样不知道会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奶奶百年之后,奶奶的子女,以我妈妈的份额超过2年为由抗辩,是否会让我妈妈失去胜诉权。
到时候还涉及几个继承人(奶奶的几个孩子)的继承,如果到时妈妈的份额没了,妈妈的份额是否会直接作为继承的总数?
问题如下:
1. 前段时间我问过公积金管理局,死亡提取公积金,只能一次销户提取,就是说,不能够先把妈妈的份额提出来,然后等继承人达成协议再把剩余部分提取出来。所以其实现在还不具备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而公积金里面,其中一部分的份额是属于我妈妈的,这个在离婚协议当中已经明确了归属,所以我妈妈的份额不是遗产。这样看来,妈妈与继承人并没有纠纷,只是我与其他继承人有纠纷。 我妈妈的份额,应该是在公积金可以提取的一刻,提出自己的主张从总额中提取。或是我与其他继承人在法庭上打官司时,妈妈提出总额里面有自己的份额法院把妈妈追加为有主张权利的第三人。我认为我妈妈的份额是属于附加条件的可期待利益请求权,在总额可以提取的时候这个请求权才可以使用。而诉讼时效该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刻开始起算。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 我爸爸是广州人,户籍在广州,那孩子在湖南户籍,而且湖南乡村派出所凭什么开出与户籍管理资料不一致的证明?我爸爸跟那孩子不是同一个户口,户口上没有对应的亲属关系资料,而且湖南当地计生部门开的出生证明,并没有我父亲名字。那女人通过关系让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开的证明是否有效?身份关系证明,是否可以没有原始依据,随便乱开?
3. 拖延到我奶奶百年以后再办理,是否会影响我妈妈的份额?这份离婚协议是永远有效吗?过了多长时间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4. 诉讼时效,是指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还是自己有权利不行使就开始计算?现在没有人将离婚协议约定的妈妈的份额私分,妈妈也没有提出请求,故也不存在请求权被拒绝,是否就没有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5. 对住公积金的处理,我认为这是婚前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爸爸名下,妈妈拥有一半的处理权,是否因为签了离婚协议,就否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共有性质呢?妈妈的这部分物权,就变成了债权?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到底算是妈妈的债权,还是算是妈妈的物权呢?现在钱谁都没有拿出来,离婚协议没有约定给付时间,妈妈的权利应该不算是受到侵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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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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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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