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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的问题

湖北-武汉 12-09 14:42  悬赏 20  发布者:donkin……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于2009年8月租赁一套住房供个人居住使用,为期两年(至2011年9月)。本人缴纳了第一期半年的租金以及押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圆整(租金7000,押金3000).因为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于2009年12月向房主提出需要在2010年2月搬出(按照合同要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实际我是提前两个月通知了房主),房主以租房前装修过房屋且房租过低为由要求我赔偿违约金。请问下各位律师,我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有个附加条款如下:经协商,乙方初次付半年租金,下次每年元月十五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如未履行,扣除当年押金壹仟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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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9 14:52
你是违约了,是否赔偿违约金关键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房东也可以要求你赔偿相应的损失,具体多少,他需要举证。

附加条款对于“未履行”是什么意思约定不明。
回复时间: 2009-12-09 14:57
你好,房主的做法没有依据。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可能得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你合同详细的约定,因为无法给你肯定的答复,你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2-09 15:10
提前解除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  
至于违约金就需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 
如有需要可以带上合同具体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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