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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是否构成抢劫罪?能否判处缓刑?农村孩子需要帮助!

北京 12-09 21:40  悬赏 0  发布者:农村的人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堂弟是否构成抢劫罪?能否判处缓刑?农村孩子需要帮助!

法律工作者们好:
    我堂弟在07年时的一个晚上,跟认识的5名社会小青年一起玩,后来这5名青年说去一个村子的代销店内抢点钱和烟,我堂弟不肯去,就站在代销店门外十余米处没进代销店,那五名青年抢了大约价值1000多元的烟和几百元钱,出代销店后,将抢劫的情况告诉我堂弟了,后来他们就一起离开,事后抢的钱物没分我堂弟,我堂弟就跟着他们吃过一次饭而已。07年底那5名主犯被抓判刑,08年底经办案派出所做工作要“投案”,说因我堂弟在案发时才15周岁,说明情况争取办理取保手续。08年底按派出所的要求“投案”了,找了几个亲戚才凑了2000元钱将我堂弟办了取保,怎么现在派出所说我堂弟因抢劫罪向检察院递交起诉了。
    我堂弟的父母在他出生时就离异了,从小靠年迈的奶奶养大,自小就有疝气,因为没有钱至今没动手术,他家住农村那间下雨天就漏雨的土砖房,奶奶现在知道可能将堂弟要判刑,被急病了不能起床,我们其他关心此事的亲戚都是没钱、没关系,只有干着急。希望有关法律工作者能给予最大的帮助,感谢了!
    现在,公安机关说我堂弟起放风的角色,是抢劫共犯起诉了,假如我堂弟不知道他们是进去抢劫或知道他们进去是抢劫,但被那五个青年以语言相逼叫他去那代销店门口的,答应或没有答应帮忙放风的作用,是否能定我堂弟为抢劫共犯?
    还有就是我堂弟当时未满16周岁,即使算共犯也是次要人员,而且按派出所要求投案的,法院宣判时是否一定能判处缓刑?
    我们是农村人,没钱请律师,也没钱用来去按别人说的去找法院“活动”,谢谢热情法律工作者们给予耐心解答,在线等候!!!再次感谢!
问题补充:
(农村孩子需要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给予关怀帮助,感谢你们的帮助,我是他堂哥电话是13607238596)
    昨天我找了公安局法制科的好心民警,他说案件材料中的5共同犯罪的青年说我堂弟在准备抢劫之前就知道要去抢劫,而是到了具体要抢劫的代销店时,我堂弟称这个代销店的人认识我堂弟,不肯进代销店,站在外面放风。但法制科的好心民警答应跟检察院公诉科说下,鉴于我堂弟年纪小,家庭困难,到时候按简易程序起诉,法院如果判我堂弟缓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我还问了,这个案件5个主犯基本上也是未成年人,早已作了判决,好像有的也是判的2年缓期执行。
    那么请问,检察院按简易程序起诉,到时候没钱聘请律师的话(因为我去我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了,他们称我堂弟如果是低保户或者目前未满18岁才可以给予援助,我堂弟既不是低保户又刚好满18岁),法院判我堂弟缓刑的概率多大?我听好心人说要找路子花钱找法院“活动”,可现在最缺的就是钱啊,怎么办啊?大家帮忙分析一下,我心里好有底。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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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9 21:43
按照你的说法应该说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09-12-10 07:46
应该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09-12-10 10:33
应该不构成
回复时间: 2009-12-10 11:27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量刑律师只有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及阅卷后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在这些工作之前只能做假设性的案件分析。从拘留到判决一般要经过四五个月左右的时间,个案会有所不同。这期间家属是不让见当事人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回复时间: 2009-12-10 11:46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律师代理刑事辩护工作,具体可面谈
回复时间: 2009-12-10 20:00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09-12-11 12:20
这里打字一两句话也说不清,你把电话号码留下来,我给你打过去,好好给你解答一下,好不?
回复时间: 2009-12-11 15:54
建议来电咨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科峰律师
010-5962691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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