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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山东-枣庄 12-16 17:29  悬赏 10  发布者:qiuzr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对象在2010年12月23日因公受伤,工伤鉴定为4级伤残,在单位发放保险待遇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当年度社保中心公布的1-5月缴费基数1500元及6-12月缴费基数2100元的平均数1800元计算的,伤残津贴与2011年6月调整后的缴费基数5200元的75%接近为3822元,但他他本人2010年度的实际月工资为5400元左右跟2011年4月份山东省保障厅关于公布09年度全省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后,社保中心公布的2010年6月调整后的缴费基数5200元基本一致,按照保险条例其保险待遇都应依据本人工资计算,但我对象的赔偿金与伤残津贴很显然不是按照一个底数计算的,问单位,单位回答是社保中心计算的。如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1800元计算,将于按5200元计算将会少很多,这样计算合理吗?我想请问各位律师,他本人工资应该为那个数计算较为合理呢?
问题补充:
伤残津贴3822元单位现在说是两个月的,那么现在看来社保中心还是用的一个底数计算的,那么如果要求社保中心用5200这个缴费底数的话可以吗?这个基数应该也算补缴了吧,如果按其基数是否可以?期盼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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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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