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遗产继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朱建宇  毕丽荣  徐荣康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请问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如何规定的?

陕西-西安 12-15 14:31  悬赏 0  发布者:QXY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问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如何规定的?是什么文件?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15 14:40
最好咨询下当地的劳动部门,这都属于地方政策性规定,咨询当地的职能部门可以得到更好的回复。
回复时间: 2009-12-15 23:32
陕西省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

劳动法   2009-01-06 14:03   阅读276   评论2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陕西省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 (2008-10-06 16:58:03) 

标签:陕西省 因病 非因工死亡 丧葬费标准 杂谈   分类:劳动法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 00 八年九月八日

 有0人推荐    
举报引用(0) 评论(2)阅读(276)  上一篇:二审中的新证据怎么认定 

 
下一篇: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能否通过诉讼解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安徽合肥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697263
北京 朝阳区
人气:9690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12042
天津 南开区
人气:237
山东 菏泽
人气:200149
湖南 长沙
人气:321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