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李波  朱建宇  刘哲  
该问题已关闭

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给予我诈骗罪辩护。

北京 12-26 14:39  悬赏 20  发布者:1666 给我留言  回答:(12)
本人原在一家私营企业任职,曾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采购合同和报销凭证(并非发票),在原单位三到四年的时间里数次(至少有十五次)超额报销,不法所得约50万元。非法所得完全存入银行,没有丝毫挥霍。目前有自首的打算,并已将非法所得连同孳息全额归还原单位,并主动付出了经济赔偿金20万元(个人正当收入,虽然原单位目前还不知情,但为了减轻罪罚我情愿先期支付),已汇入原单位账户。

我的问题是,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如果是诈骗罪,基于我自首和在案发前主动全额(甚至超额)还款的表现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我免于起诉?退一万步讲,我自首后,原单位仍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要被判多少年监禁?

如果基于上述情况,我还不能避免坐牢的话,除了请个好律师外,我还要怎么做才能避免坐牢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26 14:43
找律师当面咨询吧
回复时间: 2009-12-26 14:51
具体可与本律师面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易行律师事务所谷友军律师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回复时间: 2009-12-26 15:09
你好,避免坐牢的话,最好是跟原单位协商,让原单位不去报案,你把给退的钱退了。
如果原单位还去报案,单位就不能私自撤案,因为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回复时间: 2009-12-26 15:17
不构成诈骗罪。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09-12-26 15:17
1、应该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从轻处罚的情节:自首、主动归还公司财物、犯罪后的表现、等等。
回复时间: 2009-12-26 16:29
你好!
你的行为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
建议你和律师面谈。
详细咨询可来电:北京郑律师  13161747200
回复时间: 2009-12-26 19:00
个人观点你将款返回单位后,就可以免于刑罚
回复时间: 2009-12-26 21:08
为稳妥起见,建议当面详细咨询。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回复时间: 2009-12-27 05:25
建议与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09-12-27 17:29
立即将款返回单位
回复时间: 2009-12-27 18:45
构成职务侵占罪
回复时间: 2009-12-27 20:55
你好!
属于职务侵占!最好与单位沟通征得单位的谅解,避免单位报警!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安徽合肥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5348
广东 广州
人气:3907027
安徽 合肥
人气:83773
河北 保定
人气:415011
辽宁 锦州
人气:43834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