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遗产继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已解决问题

继承权

 07-20 18:48  悬赏 0  发布者:598252……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回答:(3)
您好,我奶奶爷爷有2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各有1个孩子,其中小儿子先去世,再次爷爷去世,然后二儿子去世,再奶奶去世,现在就只有一个女儿、两个孙女及一个外孙女。房产证写得是爷爷一个人的名字,奶奶去世的时候留有遗嘱把她的那份留给她的女儿一人,请问其余的怎么分?都分给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31792积分
回复时间:2016年07月20日 18时49分
其他的由女儿、孙子女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20 21:44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7-20 22:00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详情热线咨询
评论者:598252110 给我留言
时间:2016-07-20 23:29
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福建南平
天津河西区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0924
陕西 西安
人气:145703
广东 深圳
人气:135238
福建 厦门
人气:121248
安徽 合肥
人气:280654
湖北 襄阳
人气:44545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