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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再就业时,与现有单位发生的劳资纠纷,能受劳动法保护吗?

上海 01-19 23:20  悬赏 10  发布者:cjcjcc…… 给我留言  回答:(2)
家父原是上海冶金设备总厂的电工,后单位破产被划归协保人员。于2004年3月应聘到上海市工业开发总公司桃浦热力公司。职位是日班维修电工。单位在2004年3月先与我父亲签定劳务协议一份,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工资800元,在试用到期后工资增加100元,在公司的2号工作站工作。
    到2005年1月将我父亲从2号工作站调到1号工作站工作是,日班维修电工。为此,单位又与父亲签定了一份新的劳务协议,重新再试用3个月,并擅自在试用期满后又延长使用了3个月,总公试用了9个月。(在劳务协议中记录有6个月的试用期,后3个的试用期情况可由工资单工资差价中查到。)试用期间工资都减掉100元。
    在2004年到2006年底这段时间中工作时间一直是做一天休一天,每个班工作时间是12小时。而后,单位于2007年1月,由于人事变动将我父亲由日班电工换班做夜班电工。工作地点和环境都没发生变动,但工作时间为每晚8点到次日早8点。每周做六休一。虽然付给夜班费140元/每月,但之后每月的工资又比日班时减少100元。
    单位做这个决定没有通过工会,只是口头告知了我父亲,也没有签署过新的约定协议。当时父亲不同意,单位让他要么做,要么走。父亲考虑到岁数已大,再找工作显然太难。而且现工作也相对轻松,且离家近,只得无奈被迫先接受下来。时间从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底。这期间单位与父亲结算的工资一直是以每天8小时计算,每月按20.83天来算工资的。但实际情况是父亲没天在岗12个小时,每周6天工作。都有相应的劳动考勤记录证明。
    单位在2008年开始就不再与父亲续签劳动协议了。但实际用工一直到09年10月。
    父亲于09年10月体检查出恶性淋巴瘤。于10月底开始请病假,单位开始欲一口回绝父亲,结束实际劳动关系。连病假工资都不想支付。后父亲提请劳动仲裁调解,单位才答应支付病假工资及部分双薪;其他一概不管。劳动关系存续到09年12月31日。故父亲申请普陀区劳动仲裁,仲裁劳资纠纷。
    纠纷的争议:(1)支付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两次试用期的工资差额800元;(2)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平时的超时,双休日加班工资51668.25元,以及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57.5元;(3)支付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间同工不同酬的被扣工资差额3400元;(4)支付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21676.44元;(5)支付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底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80元。
    以上的诉求是套用新劳动法的法规条例而来。并非无中生有。然而劳动仲裁裁决书下发下来,完全偏袒企业,仅支持要求单位支付08年1月到09年10月期间国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610元,其余全部不支持。对这样的仲裁结果,我们无法认同,请问要是就现在这样的情况,发起劳动诉讼,能有多大的几率能获支持,诉求中的几条,有些是完全在法理的,能否重获支持?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忙解惑。证据方面有我们提供的在岗时期劳动交接班记录和考勤记录,单位的工资单记录等,都在劳动仲裁处有留档。还有原来在那单位工作的门卫的证人证言。以及两份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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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20 10:16
你好,看了你的咨询,对你目前的状况深表同情。但也不要对目前的状况有所灰心,毕竟有很多案件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结果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个问题我个人也一直有看法,我认为劳动仲裁在目前的社会大背景下是有一点问题的,没有充分保护好劳动者的权利。但就法律论法律而言,假定你所述的情况属实并且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我认为你的诉讼请求很大一部分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用人单位不得对同一个人设定两个试用期,应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故我个人认为抓紧时间上诉,因为时间也比较紧凑,只有15天的时间。祝你好运!
回复时间: 2010-01-20 18:18
该问题已经在一对一咨询中进行了解答,可查阅。
有必要的话,可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以免无谓的浪费时间、精力、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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