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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变刑事案件,原案如何撤销的问题

湖南 02-17 08:35  悬赏 0  发布者:o2wb 给我留言  回答:(2)
有一失火烧毁山林的案件,第一次鉴定时过火的有林地面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森林公安以林业局的名义进行了行政处罚;后当地老百姓告状,纪委调查时要求对此案件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的需要撤销原来已做出的行政处罚,请问在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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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7 08:41
行政处罚是对造成损失的罚款,构成刑事案件,追究的是刑事责任,你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追问:

行政案件是森林公安经办的,以林业局的名义作出处罚,现在因鉴定结果改变,森林公安要将原来的行政处罚撤销再进行刑事立案,站在森林公安的角度,该行政案件应该如何撤销?

回答:

森林公安不需撤销,因为处罚是林业部门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2-02-17 09:07
我国法律是刑事优先,如被判有罪,行政处罚会撤消的。
追问:

自动撤销吗?罚款列抵罚金?但是当时经办行政案件和现在刑事立案调查的都同为森林公安,不需要将原来的行政案件撤销再刑事立案吗?

回答:

刑事案件有最后结果后,公安应主动撤销,所谓一事不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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