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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费

广东-中山 01-29 13:08  悬赏 30  发布者:ZHUCHI……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在2002年10月16日购房时,除了交纳购房合同中的房款外,贵司还向我收取了15000元的设施费(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要另外交纳15000元设施费)。
依据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规则的第九条还指出,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据此,贵司收取的15000元设施费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应当退还给我。
                                                    业主:
                                              2010年01月27日
附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第九条:
【题    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颁布日期】1997.03.01
【生效日期】1997.03.01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5.投资利息;
    6.不可预见费;
    7.销售管理费;
    8.经省以上的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税金。
    (三)利润。
 第九条:  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此
请问律师:此案件有2年的诉讼时限限制吗,有机会追回设施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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