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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山东-临沂 08-31 13:46  悬赏 10  发布者:youyou……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日期写的是2月1日,该份合同只有我的签字和公司章,还有就是签订日期,其他内容全部是空白;另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1月31号,该份合同不管是工作年限还是工资数额等内容都全部填写完整,最后也有我的签字还有公司盖章。关于这两份合同的形成情况大概是这样的,签订日期为2月1号的那一份,因为我是1月31号入职的,所以填写2月1号明显不合适,所以就又重新填写了一份日期签署时间是1月31号的,该两份合同均在同一时间内填写。现在我与单位产生了纠纷,那么这两个合同应该认定哪一个有效?如果公司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私自把日期为2月1号的那一份合同内容补充完整了,以此来抗辩1月31号的那一份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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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31 14:43
以签订在后的合同为准,属于对前面合同内容的协议变更。但合同中有对效力的约定的除外
追问:

但是后签的这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空白的,只有最后签了名字,这份合同的内容根本就没有和我协商,这样的合同还有效吗?

回答:

这个事实需要你举证证明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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