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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这草案还执行吗?

辽宁 09-09 18:42  悬赏 0  发布者:wy3706…… 给我留言  回答:(0)
想问下 律师 关于国际罪名 问题 这96年草案 现在联合国 还执行吗?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条(危害人类罪)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有计划或大规模实行由某一政府或任何组织或团体唆使或指挥的任何下列行为:(a)谋杀;(b)灭绝;(c)酷刑;(d)奴役;(e)基于政治、种族、宗教或族裔理由的迫害;(f)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理由侵犯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致使全体居民中的一部分处于严重不利地位的体制化歧视;(g)任意驱逐出境或强迫迁移人口;(h)任意监禁;(i)强迫人员失踪;(j)强奸、强迫卖淫和其他形式的性侵犯;(k)其他非人道行为,严重破坏肉体或精神的完整性、健康或人类尊严,如截肢和严重的肢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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