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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吗?

江苏-镇江 03-14 16:57  悬赏 10  发布者:鲁智深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单位一名职工今年5月就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他在2011年4月29日到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他是九级工伤)要我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单位在5月6日从银行正常打卡支付了该职工5月份工资以及两保(5月8日收到劳动仲裁庭通知我们才知道此事)此时我们通知他提供材料办理退休手续,5月13日该职工提供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我单位正常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 6月2日他来单位领取退休证。6月27日劳动仲裁庭驳回他的请求。7月13日该职工向法院诉讼。我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我们正常支付了5月份的工作以及2保应该说劳动关系是正常的,再说你又没有提前三十日提出,即使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咨询了江苏省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应该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在法院判决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不适用工伤职工也没有按照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判决。现在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老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我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请问是否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不适用工伤职工,现在是执行新的《条例》还是老的《条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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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7 15:39
以工伤认定时间为准,但无论是新旧工伤保险条例,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伤残员工均有权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回复时间: 2012-03-14 16:57
协商解决。
追问:

现在是执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执行老的工伤保险条例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3-14 18:34
积极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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