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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相关

上海 09-30 15:30  悬赏 0  发布者:chshh0…… 给我留言  回答:(16)
历时一年的公司欠薪案件,经历了法院调解,不给,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执行等过程 多次找法官,最后将公司列入黑面单(可查),公司现不开了,但没有注销,法人又开了新公司(可查),完全无视我们 
问题: 如何将法人也拉入限高黑面单,有法可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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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30 15:36
如果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和公司是独立的,则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后就可以申请执行法定代表人。
  • [山东-潍坊]
  • 李晶律师 VIP
  • 电话:18853693351
  • 2740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9-30 16:43
有法可依,但是你们需要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有转移公司资产,或者公司有钱却拒不偿还、或者股东出资不实等证据。数额超过五万的,也可以报警。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9-30 18:38
法定代表人一般非被执行人,故不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26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9-30 23:24
暂时无法直接处理法定代表人,后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会依法处理,将其纳入失信等。
回复时间: 2016-10-03 10:35
1.具体与法院接洽,依托法院,查询其公司财产状况,如果有隐匿、账薄等资料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我的补充: 2016-10-03 15:23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补充: 2016-10-03 16:04
补充:
若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有能力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6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04 15:30
1,可以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回复时间: 2016-09-30 15:35
可尝试申请拘留法定代表人
回复时间: 2016-09-30 15:40
可以向法院要求将法定代表人拉入限高黑名单。
回复时间: 2016-09-30 15:53
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也将被限制。请向法院核实。
回复时间: 2016-09-30 16:42
可以从公司的账务 和法人的账务是否混同着手,收集相关证据,让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0-01 14:00
可以申请要求拘传法人
回复时间: 2016-10-01 14:08
可尝试申请拘留法定代表人
回复时间: 2016-10-01 20:04
找执行法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
回复时间: 2016-10-01 22:29
可以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提出限制高消费申请。是有法律依据,今年刚公布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6-10-02 11:46
若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0-08 10:02
您好。
第一,该法人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构成犯罪,您可以保存好目前掌握的全部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控告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依据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您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给予该法人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建议是双管齐下,两条路都走,本身这两条路并不矛盾。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可以与该法人取得联系,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告知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现在还钱后续可以从轻处理。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您既可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也可以惩罚该无良法人。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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