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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变更购房合同的面积补差协议,若已签著,还可追诉吗?
10-05 22:21 悬赏 0 发布者:娃娃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9)
购房时合同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另有补充协议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的,双方不作任何补偿,收房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增长的比率低于0.6%,但地产商竟然另立协议,以总面积单价收取建筑面积的增长部分。交款时工作人员只是催促交款,无作任何解释,然后就签名。之后才发现被地产商诈骗了。
问题补充:
按购房合同执行,我根本不需要补差。交款后签的“住宅面积差异补偿协议”第四条示:甲方收齐乙方补交房款后,甲乙双方均不再对该物业面积差异问题产生异议及赔偿要求。这份协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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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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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10月06日 09时25分
您好!
首先,房屋的房产证面积是房产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结果为标准,房产测绘部门是以建筑面积计算。
其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都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您与地产商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因为这些规定是在没有约定情况下,但根据《合同法》54条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及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这样您与地产商关于面积不差协议属于可变更协议,如果该协议没有超过1年,你可以行使您的撤销权。
最后,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地产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不超过1年,起诉到法院。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您,如满意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微信或qq联系。
首先,房屋的房产证面积是房产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结果为标准,房产测绘部门是以建筑面积计算。
其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都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您与地产商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因为这些规定是在没有约定情况下,但根据《合同法》54条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及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这样您与地产商关于面积不差协议属于可变更协议,如果该协议没有超过1年,你可以行使您的撤销权。
最后,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地产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不超过1年,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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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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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06 08:24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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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06 08:50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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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毅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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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06 09:07
商品房退房理由有很多,房屋质量影响居住,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隐患,商品房销售手续不全,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照、房屋已经被抵押、面积相差3%以上,违反当事人合同约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满足任一条件均可起诉并提出自己主张。
- [广东-广州]
- 刘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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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06 09:52
协议有效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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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06 12:41
按购房合同执行,你确实是不需要补差。
但交款后签的“住宅面积差异补偿协议”改变了购房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差,且已经补交房款,也是合法的。
但交款后签的“住宅面积差异补偿协议”改变了购房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差,且已经补交房款,也是合法的。
- [广西-南宁]
- 叶霖律师
- 40280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06 14:36
从你陈述中很明显,对方给你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但是你又在上面签字了,虽然你陈述是被欺骗了,但是白纸黑字,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吗?如果没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还有得打,你现在都签字了,就比较困难了。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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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06 16:55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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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07 10:56
1.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2.可主张撤销合同,但需要提交对方存在欺诈等情形的证据。
3.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可主张撤销合同,但需要提交对方存在欺诈等情形的证据。
3.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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