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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山东-青岛 03-29 15:46  悬赏 0  发布者:kedayi…… 给我留言  回答:(6)
山东的,伤残鉴定书已拿到,最重为8级,其余2处九级,三处十级,最后鉴定书中注明“综合评定为8级”。对此不是很理解,那么在计算伤残赔偿系数的时候,要不要算附加指数2%,是不是最后是30%+5*2%为40%?
。 
还有现在新的2012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出来了,是不是按照这个来还是上一年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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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9 20:16
你好,1、关于赔偿系数,山东的规定是,按照评定最高的残疾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2-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是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是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能超过100%。根据你说的实情,为40%。
我的补充: 2012-03-29 20:17
2、2012年的权威数字得等到山东省统计局发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出来。省长讲话不算。
回复时间: 2012-03-29 15:51
按30%,2012年新出的标准就是去年的
追问:

没有附加指数吗?

回复时间: 2012-03-29 16:54
不是很合理,十天之内提异议
回复时间: 2012-03-29 18:08
你好;1、是40%;2、按照法院审判时上一年度的标准赔偿,2012年新的标准就是2011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
回复时间: 2012-03-30 17:15
是40%, 按上一年度。
回复时间: 2012-03-30 19:43
你好:
按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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