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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期间遭人身伤害,超市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浦东新区 03-29 20:29  悬赏 10  发布者:lbtmy 给我留言  回答:(9)
2012年3月28日上午,我母亲在超市购物路过蔬果摊位,被冬笋摊位小工用美工刀不慎划伤手部,流血不止。事后,该小工及超市所谓的蔬果摊位负责人(承包人)即送母亲到就近诊所治疗(伤口被缝5针)。当日下午,经属地派出所民警调解,该小工一次性赔偿母亲人民币3500元。但事件自始至终,超市管理方均未派管理人员到场协调处理此事。请问,在小工与我母亲已达成赔偿协议的基础上,可否要求超市管理方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赔偿费用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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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29 21:11
超市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29 20:32
不会再得到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29 20:34
已经调解不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2-03-29 22:00
调解协议已经达成并且履行,不能进行够再进行。
回复时间: 2012-03-29 22:33
超市负有管理义务,但已经理赔过了,是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回复时间: 2012-03-30 00:32
既然已经达成协议,则不能在要求索赔。
回复时间: 2012-03-30 08:28
不可以了。
回复时间: 2012-03-30 13:02
可以另行诉讼。要求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的补充: 2012-03-30 13:04
但是另行诉讼意义不大。小工承担的是他个人的赔偿责任,超市承担的事补充责任。如果小工赔偿足额了,再要求超市赔偿,法院不太会支持的。
回复时间: 2012-03-30 15:22
超市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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