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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

四川-成都 10-11 14:14  悬赏 5  发布者:coffee…… 给我留言  回答:(14)
公司前期离职的人事专员招进员工三人,一人为前单位停薪留职,已为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到我公司任职后要求不购买社保,社保局已有本人购买记录,公司也买不进;一人为已缴纳15年保险,现要求公司不购买社保;另一人为家里找到单位挂靠,单位已为其本人购买保险,到我公司任职后,要求公司不再为本人购买,社保局已有本人购买记录,公司也买不进。此三人均已工作三个月以上,均已签定劳动合同。
现公司发现存在风险后,与第一、第三人沟通,本人愿意留在公司。    问题1:可否找解除前期劳动合同,重新签定劳务合同,但签定时间从入职时间开始签定:2:国家是否有明文规定15定购买满后可以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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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1 15:44
让不愿意购买社保的人出具份书页声明给公司,公司可据此免责。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13
你好!
1、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员工主动拒绝的不能成为免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
2、如果员工将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3、因此建议你单位与他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合同,依法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样你单位即可规避风险获得劳动,员工也可满足自己的愿望,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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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1 18:58
可以重新签订但需要劳动者同意且放弃经济赔偿。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缴纳保险,用人单位均应当缴纳,如果劳动者已经缴纳,用人单位需要将缴纳部分补偿给劳动者。
回复时间: 2016-10-11 14:31
你好,若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没有该规定。
回复时间: 2016-10-11 14:35
你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但是重新签订并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购买15年后就可以不购买
回复时间: 2016-10-11 14:4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但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基于意思自治签订劳务合同,签订时间可以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再次,关于缴纳社保十五年后是否可以不予购买的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只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缴费满15年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不能理解为缴满了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只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有经济收入的必须连续缴费,退休时才能正常领取养老金。
    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断缴费的,按终断缴费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计算到终断缴费的上年。
    因此,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可以缴纳十五年后可以不缴,如果有其他不明确的,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追问:

如果收回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员工保留那份),可否不签解除协议,不支付违约金。

回答:

您好,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法律要求的形式,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即也受法律保护。如果您收回劳动合同,对方在用人单位工作,也是要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您收不收回对认定都没有影响,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用工模式才可解决实际问题。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6-10-11 14:56
对第一位停薪留职的员签订劳动合同是有风险的,相当于他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第二位员工连续缴纳15年的社保后还是应当继续购买医疗等相关保险;第三位员工挂靠在其他公司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务合同,则不用为其购买社保。
追问:

第一位员工不愿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现本公司如果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回答:

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个人隐瞒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事实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追问:

如在社保局找到有其它公司为其本人购买社保的记录,可否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但是法律上不是也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回答:

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相应的法律程序,经过法律程序就需要双方进行质证,并不一定只要其他单位购买社保就会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涉及特殊工作岗位是有承担赔偿的风险。

回复时间: 2016-10-11 15:05
你好!1、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合同变更,变更的劳动合同新增加的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2、没有这样的规定;3、建议让员工写明自己购买社保的书面说明,并咨询社保局他们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你公司是否还需购买社保。
回复时间: 2016-10-11 17:53
你好!
    根据你通过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单位对该三人的用工存在风险,这都属于有单位的人员,如果有单位的人员到另一个公司工作,就有可能涉嫌商业秘密的问题。
    一旦对方单位找你们单位的麻烦,那么你们单位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你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你们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你们就应当将其中的一份拿到劳动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将来也会存在问题;
    而且,一个人存在两个单位的情况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是,这样使得你们某些方面处理问题也较为被动;
    况且,你们单位用工形式应当是全日制用工,也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而他们在原来的单位的情况你们根本就不知情,他们说只是一个方面;
    3、对于你所说的社会保险缴纳15年后可以不再缴纳的问题,现目前法律法规均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只是可以理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最低为15年,才能在将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建议:第一,让这三个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后与你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为,他们从原单位离职的时间以后;
    并且将以前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书作废,你们可以以不知道他们有相应的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废以前的劳动合同书;
    第二,让他们参加一个劳务公司,你们从劳务公司通过派遣的形式到你单位上班,这样就规避了较多的问题;
    你们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他们的工资你们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他们发放工资,这样你们单位就不会承担相应的风险了。
    以上是我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加提问或者电话联系,如果对你们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如果他们不愿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现在要求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公司还是照劳动法依法进行违约金赔偿?

回答:

可以不承担违约金,因为对方有单位,劳动合同法不保护两个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情形,应当为无效劳动合同。
但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避免将来的更被动,建议可以适当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回答:

可以不承担违约金,因为对方有单位,劳动合同法不保护两个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情形,应当为无效劳动合同。
但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避免将来的更被动,建议可以适当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回复时间: 2016-10-11 19:30
1.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对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只能签订劳动合同。2.对于已交满15年社保的员工,如果没达到退休年龄,公司仍应为其缴纳社保,否则将涉嫌违法,成为公司的风险。
回复时间: 2016-10-12 09:44
你们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6-10-12 12:41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0-12 14:10
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的。只要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有连续收入的,需要继续缴纳社保。
回复时间: 2016-10-14 16:11
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可以缴纳十五年后可以不缴,如果有其他不明确的,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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