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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 这样的合同是否生效

河北-承德 10-16 14:55  悬赏 30  发布者:lylink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村集体有自留山一块 ,9月25号政府发布土地收储公告,小组代表在民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样在9月25日这天,签订了自留山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并未公开.现在小组代表口述,此自留山已经出租给常某某,地面附着物归常某某所有,并且要求村民赔 常某某 30年的损失.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合同或协议能有效吗?村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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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6 15:09
这样的合同或协议能有效
追问:

怎样合同能有效?

回复时间: 2016-10-16 17:00
1.按你所述,该合同无效。因为村民小组代表存在与常某某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的利益。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回复时间: 2016-10-16 20:49
你好!
1、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主体和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只能发包集体的土地,自留山和责任山除外。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
2、村民小组发包土地只能将土地承包给村民。
3、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4、因此,村民小组无权将村民的自留山在未经村同意的情况下,发包或租赁给他人,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未经村民同意不生效力。
5、村民可以仍然耕种自留山,对于山上苗木享有所有权,不受村小组签订的协议的限制。如果村小组或者常某侵犯自留山权益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17 08:23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6-10-17 15:15
您好!
属于村集体的自留山,承包出去需要经过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6-10-20 14:40
您好,该份合同自始无效,可以收回土地。谢谢。
回复时间: 2016-10-16 15:02
1、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2、村民代表或者是村民小组的代表,没有权力代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签订任何合同;3、村民代表或者是村民小组的代表没有经过村委会授权,对外的一起行为,都没有法律效力。4、不是村民维权,是村委会代表集体维权收回集体的“自留山”。5、村委会不能或者无法收回可以起诉“占用使用自留山的人或者单位”。
回复时间: 2016-10-16 15:41
目前不生效
回复时间: 2016-10-16 15:44
这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小组代表产生是否合法。
村民可以就此事向政府部门反映,也可以起诉维权。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追问:

向政府那个部门反映?

回答:

具体可以打我手机或者微信。

回复时间: 2016-10-17 11:01
你好,先说答案,该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
第一,分情况,该自留山如果没有划给任何村民,那么则属于集体土地,如已经划给村民,则首先应当征询该村民意见(产权属于集体,林产品归村民个人)。
第二,如已经划给村民,其经营权属于该村民,村小组代表不得侵占,更无权决定该土地归属。
第三,如没有划给村民,则村小组代表个人也无权决定,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或镇政府批准才可以。
最后,不论以上哪一种情况,小组代表未经合法途径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以上回答,如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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