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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楼道口堆放的大量杂物起火,该事故共烧伤三人,烟熏晕数人,属于重大火灾事故.。
四川-广元 04-06 17:52 悬赏 15 发布者:252684…… 给我留言 回答:(1) 楼楼道口堆放的大量杂物起火,居住于该楼5层的我们突然发现屋里浓烟滚滚,温度升高,伸手不见五指,并听见楼下有人喊“着火了,快跑”,于是我们二人便手扶着楼梯扶手从楼道这唯一的逃生通道(该楼楼顶是封死的,上不去)向楼下逃生,不幸的是我们二人逃生过程中被大火严重烧伤。该事故共烧伤三人,烟熏晕数人,属于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未查获产生火源的人,
请问有三点:1 但堆放杂物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与行使物业管理职能的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能和应当预见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而未预见到,主观上存在共同的过失,其共同的过失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引起此次火灾,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致残,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永难消除的精神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侵权人应当就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在并不知道着火点的位置,本能选择从楼梯间(唯一消防通道)逃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在楼梯间被火烟熏倒滚入火中受伤,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
请问专家律师们是不是这个理??急求回答。
请问有三点:1 但堆放杂物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与行使物业管理职能的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能和应当预见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而未预见到,主观上存在共同的过失,其共同的过失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引起此次火灾,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致残,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永难消除的精神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侵权人应当就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在并不知道着火点的位置,本能选择从楼梯间(唯一消防通道)逃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在楼梯间被火烟熏倒滚入火中受伤,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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