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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刷单会被行政处罚吗?根据什么法规处罚?
重庆 10-19 14:04 悬赏 0 发布者:逍008 给我留言 回答:(9) 淘宝店铺在2015年10月之前刷过单,之后已经停止刷单行为。2016年7月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罚款15000元。请问这种处罚合理吗?根据什么法规来处罚的?如不合理有必要申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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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0-19 16:54
你好!
1、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2、该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第14条规定了罚则。
3、你在2015年3月15日以后的刷单行为是要受到处罚,处罚15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
4、因此,你申请复议的意义不大,建议你接受处罚。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2、该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第14条规定了罚则。
3、你在2015年3月15日以后的刷单行为是要受到处罚,处罚15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
4、因此,你申请复议的意义不大,建议你接受处罚。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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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疑问?1.刷单金额不大,50000多。2.2015年10月已停止刷单。3.罚款金额是否过高?4.主动配合调查,情节轻微。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回答:
你好!
1、依照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罚1-10倍,没有违法所得处罚50万以下,15000万在法定幅度内偏低,所以主张罚款金额过高依据不足。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4+1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即:
(一);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分析你的情况,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但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如果已经考虑了该情节,行政复议的意义就不大了。但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这一观点,让行政机关举证。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 电话:13311076167
- 2805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20 14:20
您好!
需要根据对方掌握的证据分析,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申请行政复议。
详情可来电来访!
需要根据对方掌握的证据分析,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申请行政复议。
详情可来电来访!
- [重庆-江北]
- 鄢雨律师
- 919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9 14:13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9 14:16
15年5月开始,杭州的《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之后各地的行政法规,都对刷单可以罚款进行了规定。目前你这种情况,除非罚款程序有问题,否则行政复议的意义不大。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9 15:49
主要看认定你耍单的证据是否充足,不过您的罚款金额个人认罚款金额明显过高,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 1041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9 16:22
当时是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需帮忙可与我联系。
- [重庆-渝中]
- 汪志国律师
- 1030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9 21:04
你好!个人认为意义不大。
追问:
疑问?1.刷单金额不大,50000多。2.2015年10月已停止刷单。3.罚款金额是否过高?4.主动配合调查,情节轻微。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19 23:3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如果工商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那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向您送达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说明处罚依据,如果没有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不成立。
其次,如果您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建议在行政复议时明确工商行政部门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存在错误,否则,您提起行政复议的意义不大,中肯建议,还望您慎重考虑。
最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如果您的行为存在上述情形,工商部门是可以对您进行处罚的,那样您申请复议难度较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如果工商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那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向您送达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说明处罚依据,如果没有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不成立。
其次,如果您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建议在行政复议时明确工商行政部门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存在错误,否则,您提起行政复议的意义不大,中肯建议,还望您慎重考虑。
最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如果您的行为存在上述情形,工商部门是可以对您进行处罚的,那样您申请复议难度较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0-20 20:02
1、处理应该是合理的;2、根据工商管理法规;3、如果你认为不合理或者是罚款过高,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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