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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连带责任人担保人能免除保证责任吗

 10-23 14:53  悬赏 0  发布者:76平台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万州 回答:(2)
有这样的案情:1、借条:今借到张xx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人:邓xx2009年8月21日;保证人:唐XX年8月21日。2011年12月7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因债务人无钱可还,债权人要求涨息,债务人出具了,2.欠条:原欠款利息1%,自2012年1月1日起上调为1.5%,欠款人,邓XX,2011年12月7日,保证人:李XX.12月7日。后来债务人不知去向,2016年5月6日债权人将借条保证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借条担保人能免除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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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0月23日 15时22分
你好,不能。2011年12月7日重新达成了协议与担保协议,所以不能免除。
追问:

借条担保人没有在新达成的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24条的规定,不再承担责任?

回答:

哦,那你可以以此抗辩。但从你的描述来看,2011年重新达成协议能否达到证明主张权利的目的?很大可能,原来那个担保人只能免除加重部分的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0-23 15:05
你好!不能
追问: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该规定,本案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应当以贷款人催告确定的还款日期为期限。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在2011年12月7日还款,此日也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经催告债务人无钱可还,债权人才要求提高利息,同意债务人写了没有还款日期涨息的欠款条。根据上述法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12月7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5月6日起诉保证人已超过了讼时效期间两年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您认为以上抗辩理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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